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感谢邀请,景山说法回答下题主的问题。
首先,愚以为如果真心希望解决问题的人,问问题的时候应该交待更多细节。
看到这样一个问题,景山说法真的是有点摸不着头脑,公告送达是在其他送达途径无法送达的时候选择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只是一种送达方式,怎么和被告权益联系到一起了呢?
即便是所谓的被告权益受到影响,也是基于其自己的原因?
因为选择公告送达是因为正常渠道无法送达,往往是被告故意逃避而导致的,那么结果自然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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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接送达的直接送达的直接送达,不变送达的可通过信函或登报的方式送达。
一般有5种方式:
1、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3、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5、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1)在向被告送达判决后(如果是公告送达的,公告时间为60天),如果被告没有在十五天内上诉,又没有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会有一定期限的自觉履行期(一般为十到十五天时间,以判决书判决为准)内自觉履行的,超过自觉履行期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2)、如果被告上诉的,则需要等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并判决后,根据判决情况来处理。3)民诉案件是不会拘留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