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业人员出务不及时应当_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6:13:39 人阅读
导读:特种设备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

特种设备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岗位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每种特种设备都要编制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岗位作业人员,应熟记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第一部分:岗位主要危险源、第二部分:工作前的准备和安全注意事项、第三部分:工作中的安全操作要求。第四部分:工作后的注意事项。第五部分:应急措施。

3、特种设备在检验期内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办理特种设备登记使用证,检测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每年应由特种设备检查部门,对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合格的设备方允许继续使用。特种设备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特种设备法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特种设备巡检及事故处理。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每天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依据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岗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电梯


起重机


客运索道


叉车


压力容器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36条规定,应该至少一年一次。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五个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最少5天,最多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格听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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