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_行政内部监督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9:01:47 人阅读
导读:C:监察监督D:审计监督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检查与督导。它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行政...

C:监察监督 D:审计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检查与督导。它主要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行政监督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合法性原则作为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这种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和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

2、经常性原则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行政监督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这有利于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及人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良行为并及时处理,从而避免社会成本的增加。

3、平等性原则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作为社会主义行政监督的基础,这样一来在进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上就完全平等了,因此不会出现不受监督的特权或享有特权的监督。

4、广泛性原则这种原则在性质上决定了人们可以广泛监督政府的一切公务活动,还表现在要对政府行政机关的相关措施和制度进行监督。

5、有效性原则这种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实施的具体结果上,毕竟有效的行政监督需要准确、及时、客观和公正,以达到违法必究和执法必严的重要要求。

行政监督方式

(一)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决策、开展行政行为之前进行监督。最典型的事前监督是听证会制度。听证会是由立法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和某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召集社会各阶层、当事人或有关受益、受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会议。一般有立法听政、价格听政、决策听政、调查听政等种类。听证会的举行,具有使社会公民和团体了解政府行为过程和信息,参与决策,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

事中监督是指在行政管理机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为了防止行政管理过程中决策的失误和执行出现偏差,必须开始事中监督,即在决策过程中对决策活动进行监督,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从决策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是对决策者进行的面对面的监督,有助于及时发现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并对其及时予以纠正;从执行过程来看,这种监督有助于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及其向决策中心传递相关信息,不仅有助于纠正执行偏差,而且有助于及时修正原有的不当决策。

事后监督是指行政决策或者行为作出之后,相关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活动。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和多元化,为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和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往往具有一定先定性,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使得人们不能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这样,就有必要进行事后监督。最典型的事后监督是国政调查。国政调查是立法机关就国家官员的行为、重大事件进行调查。现代世界各国,无论宪法有无明文规定,均普遍承认立法机关拥有国政调查权,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国政调查程序。

(二)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根据监督活动开展的持续时间不同,行政监督又可以分为长期监督和暂时监督两种。

长期监督是由常设的行政监督主体对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的监督活动,上下级之间的日常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都是属于长期监督。长期监督一定会伴随相应的、稳定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

暂时监督是指为某一项特别行政事务、行政决策或者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和调查。由于暂时监督变化大,产生突然,所以一般不具备一致不变的监督主体和规章程序。权力机关代表的质询活动是一种较为典型的暂时监督。质询是立法机关对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个主要方式。所谓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地方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在我国,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必须有l0名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是审计署监察局或是纪委.职工代表大会之类的,

内部监督有:监察部门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上级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等。

行政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系统包括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等子系统。具体包括: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审计部门。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监督。

自我监督:

层级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专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外部监督:

党的监督,主要方式有:(1)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2)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3)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4)做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5)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监督他们依法行政。

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和内容主要有八个方面:(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3)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4)质询和询问;(5)视察和检查;(6)建议、批评和意见;(7)受理申诉和检举;(8)罢黜职务。

司法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据权力机关的法律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检察、审判,以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惩罚职务犯罪,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公民监督,形式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有两种形式:新闻舆论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责令其履行已没有意义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但是撤销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违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不予撤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采取补救措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法定依据作出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未加盖本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具有可执行内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无效的其他情形。  无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行政法的主要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庭的审判工作来实现。

一是行政审判,主要对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进行审理,以此实现行政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行政非诉执行的审查,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程序性和合法性审查,如果审查不能通过,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存在不合法的地方,都要退回卷宗,不予执行,以此实现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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