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口头遗嘱有效吗_口头遗嘱有效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6:35:20 人阅读
导读: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技术含量的。首先,这里面包括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老人把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孙子是什么样的一种法律行为?按照题目当中的说法,如果老人能够把房子...

这个问题还是有一定的法律技术含量的。

首先,这里面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个就是老人把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孙子是什么样的一种法律行为?

按照题目当中的说法,如果老人能够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说明过户的这种行为应当是发生在老人生前,那么老人生前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无非是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赠予,一种就是买卖,但是不论是哪一种,既然房产已经登记在孙子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变更为孙子所有,所以该房产就不再属于老人的遗产,即便老人去世,该房产也不会作为老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第二个问题就是老人再订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我们先不考虑房屋的产权在谁名下,先看一下口头遗嘱的效力问题。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四种遗嘱里面,除了口头遗嘱以外,剩下四种都是书面形式的遗嘱,只有口头遗嘱是没有书面的,所以这就代表口头遗嘱订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紧急性。

比如,有的人已经病危了,没办法写字,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而且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以。

所以首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非常严格的,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立的。

第二个就是如果房产已经在孙子名下,本身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所以即便口头遗嘱形式没有问题,但是由于所处分的房产不属于老人的遗产,也会被归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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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国家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还有录音遗嘱。这五种形式都是法律所规定的和认可的。

所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关键是订立口头遗嘱的时候,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件,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例如才能够有效,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口头遗嘱无效。

既然是口头遗嘱,就说明订立遗嘱的时候没有办法或者没有时间再去写详细的书面遗嘱了。这种情况是十分危急的,比如,病人已经病危,这个时候如果不马上立口头医嘱,可能病人就去世了,所以这个时候你是不可能让他再手写遗嘱的。这时候是可以立口头遗嘱的。

而且立口头遗嘱的时候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以,所以只有符合这些条件遗嘱才能够生效。

而且当病人已经转危为安,可以有能力订立书面遗嘱的时候,要及时补订书面遗嘱,如果不补定的话,之前的口头遗嘱也是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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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如果老人留口头遗嘱,满足以上条件,是有效的,你可以按口头遗嘱继承房子。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是否有效,与立遗嘱人是否为老人无关,与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有关。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必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如果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生前没有立过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但后来撤销了。《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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