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离婚可以分到农村房子吗_农村离婚的女性能不能分到土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05:26:18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在农村里,如果是女方离婚,还带着孩子,现在这个情况太常见了。如果说要分宅基地的话,那要看女方的户口在哪里?如果说女方和孩子的户口都还...

谢谢邀请!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在农村里,如果是女方离婚,还带着孩子,现在这个情况太常见了。如果说要分宅基地的话,那要看女方的户口在哪里?如果说女方和孩子的户口都还在农村里,那没问题。找所在的村委,申请就可以。

如果是户口不在农村里,或者是离婚后户口还在原地址。那这个情况就有点复杂,离婚后户口没动,孩子的户口当然也在前夫那。这样的话,是孩子继承的是你前夫的遗产包括房子。当然也有宅基地的申请,如果是男孩子自然会合法得到宅基地。如果是本身你前夫家里有宅基地,那就不用申请了。申请的话,村委也不会批给你。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说的不好,见笑了。

我是乡村九觉,关注农村发展,做好生态农业,传播健康正能量,是我一生的追求和理想!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给我留言评论,或者点赞关注!谢谢

首先,按规定,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并且分割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必须遵守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镇居民转让规定。并且,起诉离婚后,法院也不能以拍卖方式分割。其次,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房屋占有人。根据离婚的规定,双方可以先协商确定离婚房产的分割,确定谁占有房屋,是否进行房屋补偿等。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不下,或者直接起诉离婚时,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给法院处理时,法院会遵循以下的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共同生活时遭到损坏后,另一方不予补偿。因此,双方取得该房屋的可能性是相同的,不过因为离婚后女方继续生活在原地不具有可能性,所以,实践中的做法是,将房子判给男方所有,不过男方要按房屋价值的一半补偿女方。

正因为说夫妻之间离婚,其中一方无房居住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子,所以,很多夫妻为了申请宅基地建房子,进行假离婚。

那么农村夫妻离婚后房子归男方所有,女方可以在当地村申请单独造屋吗?

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夫妻之间离婚后,房子归男方,分户后没有房屋的一方是可以在当地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首先、离婚后面临分房。

夫妻之间离婚后,房屋属于共同财产,虽然说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配,但由于房屋是不动产,离婚的其中一方带不走,一般只能将房屋折现,房子归其中一方,获得房屋的一方补偿未获得房屋的一方。所以,夫妻离婚后,房子归男方,女方在本村无房居住是有权另外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其次、离婚后面临分户口。

夫妻之间离婚后,一般都会要求将户口分离出来,单独立户。如果夫妻离婚后,女方将户口分户,并落户在离婚地村集体,女方仍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离婚后房屋归男方,自己没有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条件,是可以在本村另外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再次、政策严格控制假离婚分户申请宅基地。

为了预防农村夫妻以假离婚为由,分户口多申请宅基地建房,村委员会和民政局及户籍管理处都是严格把控假离婚案件的。

一、是现在离婚不好离,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事实证据,一般的协议离婚是不准许离的。

二、是分户也不好分,离婚分户一般不但要求提供离婚证明,还会无理要求提供房产证明,现在很多地方分户都要求要有住房才能分户,就是预防假离婚申请宅基地。

三、村委会一般都是不接受外来人口入户本村的,当然离婚就地分户就地落户村委会没办法控制,要是离婚分户迁到娘家村集体,村委会就不一定会接收落户。

总之,按正常法定程序夫妻之间因感情确实破裂离婚就地分户落户的,其中一方没有住房,是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但如果是以假离婚为理由申请宅基地,离婚不一定好离,分户也不一定好分。

点击右上角红色按钮,关注农人阿洪,了解更多三农趣事。

对于农村离婚女姓能汉有分到土地这个问题,晏子只想说,农村承包土地和男女没有关系,和离婚不离婚也没有关系,只要你的户口在村里,确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成员,那就可以依法承包本村的土地。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一问呢?那说明现实当中,在农村土地承包的时候,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包括外嫁女和离婚女,都有可能在承包土地上受到权益侵害。有的地方按照传统习俗,以为嫁出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管其在婆家是否分到土地,也不管其户口是否迁出,就强行取消了其土地承包权。有的村庄以离婚为由,不管其户口是否迁出,但将其已经在村里取得土地承包权取消。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


我们看一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相关规定。 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在这里,法律首先界定了有权参与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群,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就是户口在农村,依靠农村土地生活的人群,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农民。这里面,不分男女,也不分是否结婚,不分是否离婚,一视同仁。

第六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条立法,就是因为中国传统上有重男轻女的习惯,在民间风俗中排斥出嫁女儿的问题,所以才明确规定了这一条,防止实际操作中损害妇女利益的问题。

以上是指土地承包时的权限,《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期限,同时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随意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为在农村,青年妇女结婚后面临户口迁出和到婆家生活居住的问题,而妇女离婚也面临变化居住地问题,为了保护这些人的特殊利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以上规定明确指出了,妇女结婚外嫁,如果在婆家取得新的土地承包地,娘家可以取消期承包地,如果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则娘家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而对于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如果仍在男方家庭所在地生活,户口又没迁出,那当然不能取消其承包地。如果离婚或者丧偶另嫁或者回到娘家,不论户口是否迁出,只要在新的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原婆家所在的村集体也不得收回期承包地,这一条是妇女出嫁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的农村妇女,当然依法可以继承承包农村土地。女方在婚姻期间已经在婆家分到承包地,如果离婚后户口离开原婆家迁到娘家或者迁到新婆家,在娘家或者新婆家没有分到承包地,那原婆家还应保留其承包地,有要向原婆家索要这份土地的收益。如果在娘家或者新婆家取得承包地,则原婆家所在的村集体可以收回期土地承包权。总之,不能两头落空,也不能两头都占。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部分妇女因为婚姻产生户口和居住地变动而失去了土地,这主要因为,其户口迁出时,娘家的土地承包未到期,而婆家的土地承包到期开展了新一轮承包,未能取得婆家方的承包地。而后娘家承包期到期,依法可以重新调整土地,便以其户口迁出为由,取消了其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因为法律只是规定了承包期内土地不能调整,未明确规定承包期到期这部分人应该怎么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妇女结婚外迁户口时应该注音,先要弄清楚迁到婆家能否分到承包地,如果婆家那边近期承包期到达会重新调整土地,那就可以把户口迁过去。如果婆家那边承包期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迁过去无法取得承包地,那就不要迁动户口,以免影响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益。毕竟结婚和户口没有绝对关系,夫妻共同生活未必非要在一个户口内。对于前段因为客观原因造成的部分外嫁女或者离婚妇女失去土地的现象,涉事妇女应该主动为自己维权,请各地妇联为自己主持公道。《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这说明国家是提倡在承包期内尽量给予新增人口承包土地的。

我个人认为,只要户口在就什么都得有。

问题:离婚时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如何分割?

离婚是夫妻双方对不愿意走的一步路,可生活总有很多意外,有的夫妻在大难来临时不能同舟共济,有的夫妻婚后才发现他们没有共同的价值观与生活观,有的夫妻中一方婚后出现了不可原谅的错误,等等的这些原因都会导致离婚,这个不分地域,城市也好,农村也罢,都是存在的,而且现在也越来越普遍,离婚率是居高不下。

离婚有时候没有那么简单,特别是夫妻双方生活了多年的情况下,名下都有财产,这些都是需要分割的,农村夫妻离婚也是如此,那么农村夫妻离婚时宅基地和农村房屋如何分割呢?

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权,农户只是使用权,而且这个使用权是因在本村集体居住为前提的,农村宅基地并非个人的私有财产,夫妻双方没有权利来进行宅基地的分割,特别是农村没有房屋的原来的旧有宅基地,或者准备建房的宅基地,比如离婚后,如果女方户口迁出,那么村集体有可能会缩小你宅基地的面积,因为宅基地在审批的时候都是按照家庭人口来计算的。

农村离婚也是适用新《婚姻法》的,如果农村房屋是夫妻结婚之前就建成的,又没有因建房欠债,那么离婚时,房子是谁家修建的归谁家,女方修建的归女方所有,男方修建的归男方所有;如果房屋是举债而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为这个房子还款了,那么离婚时,这个房屋就都有份,具体分割是需要根据夫妻双方做出的贡献来定的。如果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给夫妻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是【洞察三农万象】头条号优质三农领域创作者、扶贫达人团优秀成员,我希望与大家一起交流三农问题,欢迎大家的关注!

新年好!还在正月十五以前,都是过年。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的确是个大问题。城中村改造工程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关系到村民们方方面面的现实问题……看似简单,如果处理不好后患无穷。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有几个现实的关系到村民利益的大问题,离婚妇女的合法利益就是其中之一。

《婚姻法》的法律法规条款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但是“入乡随俗”、“乡规民约”也要得到理解尊重,二者只有有机结合在一起是解决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司法实践。

以西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解决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实践来看:

基本上都是能够满足离婚妇女的基本生活/居住权。

也就是说:在拆迁安置协议签字生效前村民夫妻婚姻存续的,女方的基本权利都能够得到法律上、“乡规民约”、男女双方家庭的认同。(65.20)既65平方米住房/20平方米的商户收益权,享受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经济补偿费。(但是、这其中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矛盾和纠纷)只能是就事论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基本原则上讲,必须得到基本保障。

如果: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是那句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去通过合法渠道解决。

节日快乐!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