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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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说这个浑身上下从里到外没有一点政治权利了,纯生物体,没有社会属性了。
而且人一死吧,政治权利就随着消失。死刑剥夺的是只能是生命权,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枪毙,那么就侵害这个人的政治权利了,这是违法的。所以首先要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后才能执行死刑。意思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等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意思是剥夺犯罪分子政治权利的期限是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法理论上将其归纳为资格刑,也有人将其称为名誉刑,权利刑或能力刑等,属于剥夺犯罪人担任公职或行使一定权利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方式,在惩罚、减少和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其他刑罚无法代替的作用,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重要的。
尽管我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适用方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根据立法及司法精神,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是从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角度予以出发,其目的是使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更加完整与系统。
《刑法》关于附加适用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给出了原则性规定:“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17日作出《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