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合犯的特征及其处罚原则是什么_法规竞合犯举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3:27:05 人阅读
导读:不属于(一)想象竞合犯1.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一...

不属于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罪名之间不具有包含关系。

(3)属于科刑的一罪。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行了一个违法行为,只是因为结果上触犯了数个罪名,刑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所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处罚时,为了对行为人一个行为的双重处罚,只按一罪进行处罚,法院判决书应当把行为人所触犯的所有罪名一一列出来,按其中较重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但是量刑时,不得低于较轻犯罪的法定最低刑。

(二)你说的法律责任的竞合,应该是法条竞合

1.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规定来看,只能适用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2.法条竞合的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罪名之间具有包含关系。

(3)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应当适用特殊法条。在普通法条已经规定特殊法条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法条的规定,就适用普通法条。

(三)二者最大的区别

1.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没有关联;法条竞合中,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之间是具有包含关系的。

2.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按一罪进行处罚,是防止对行为人行为的双重处罚。法条竞合只适用一个法条,是为了防止对行为人行为进行双重评价。

一、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想象竞合犯的常见类型 (1)行为人在实施一个盗窃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如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等,同时触犯相关罪名; (2)在经济犯罪中,常见类型是制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其他罪,如甲没有专卖许可证销售冒牌伪劣的中华牌香烟,甲这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3)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4)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  二、结果加重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要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 =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236 、 238 条第 2 款的规定。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 (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6)《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 (19)《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三、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刑法》 120 条第 2 款)  (2)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 294 条第 3 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 318 条第 2 款)。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第 321 条第 3 款)。  (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 157 条第 2 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  (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 2000 年 11 月 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  (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刑法》 198 条第 2 款)。  (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 241 条第 4 款)。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 1997 年 11 月 4 日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  (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 1998 年 4 月 6 日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四 、吸收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  五、包容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附带实施了本属于其他犯罪的行为,但后者被前者所包容,刑法对后者不予单独定罪量刑,而是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和非法拘禁行为(第239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第240条); 3.拐卖妇女罪与引诱、强迫卖淫行为(第240条);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行为(第263条及相应司法解释);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的行为(318条);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21条);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行为(第358条);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第358条); 9.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第347条)。 10.实施刑法第341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341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高法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六、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  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七、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了,则构不成想象竞合犯。所谓的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单单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如上述所说的开一枪打死一个人并打伤另一个人的情形,即一个发生了一死一伤两个结果的行为。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通常是作为,但也可以是不作为。从实际情况看,想象竞合犯可能是一个故意行为,如某人故意开枪向人群射击,打死一人,打伤另两人;也可能是一个过失行为,如某人擦枪不慎走火,打死一人,重伤另一人;还可能是实施一个行为,但主观上既出于故意同时又存在过失,如行为意图杀害甲某,担心伤害站在甲某旁边的乙某,遂转移位置,选择不易伤害到乙某的角度向甲某射击,结果由于枪法不准,还是将乙某打成重伤,而甲某则幸免于难。这里的行为人的行为对甲某而言是出于故意,对乙某则是基于过失。  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触犯一个罪名的,谈不上是想象的竞合,但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也非想象竞合犯。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如上述故意对人群开枪射击而打死一人并打伤另外两人的例子,就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犯罪构成因而触犯这两个罪名的情况。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不同,在刑法理论上还有争议。笔者认为,想象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互不相同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的,不成立想象竞合犯。因为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个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例如数个故意杀人罪,罪名仍然只是一个,也就谈不上是想象竞合犯。并且承认想象竞合犯,目的在于解决当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时,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会发生疑问,因而将它作为想象竞合犯,对审判工作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个行为触犯同种的数个罪名,例如行为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口,只是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并未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象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不是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指的是一个行为触犯多条刑法规定的罪名的犯罪。根据一个行为只能处罚一次的原则,不能数罪并罚,原则上对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这句话的意思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不是“择一重罪论处”,并非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想象竞合犯,但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被承认的,并为司法实践所普遍接受。 想象竞合犯的构成需要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该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且数个罪名中的任意一个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这也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一罪、实质数罪及法条竞合犯,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所具有的根本特征。

用普通易懂的话表述一下

想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名要是不同的罪名,如果是同一罪名就不算想象竞合犯。

比如你用一把狙想把A干掉,结果威力太大,子弹从A的身体里面穿过当场死亡,然后还打在了B的身上,导致B重伤,然后子弹还打在了别人的宝马上面。你这一个行为就触犯了三个罪名。

法条竞合犯就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但是这一个罪名在刑法里面有多处规定,其中可能有包括或者交叉的关系。

比如你有一天看到了有一个人有一把枪,你想占为己有,于是你就是去抢劫。这里一个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刑法第127条第2款有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都可以把这个行为包含进入。所以这就是法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就是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严重结果。

比如你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必须要有法条规定,没有规定的不是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都是实质的一罪。

然后结合犯、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就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为刑法的规定就变成了新的罪名。

公式表示:A罪+B罪=AB罪

强盗罪+强奸罪=强盗强奸罪

集合犯就是你实施了很多次的犯罪行为,最后仍以一罪定罪处罚。

比如你喜欢赌博,今晚带上百把万去赌,明晚又去,后天晚上还去,这样持续了三个月,有一天被逮住了,你去赌博一次是赌博罪,还是依然是赌博罪。

牵连犯就是为了实现犯罪的目的,在行为上和结果触犯了其他罪名。

比如,有一天甲和几个同伙想去抢劫运钞车,但是看到运钞车上有两人有枪,于是为了抢劫成功,就顺便把那两个人的枪也一同抢了,这里抢劫枪支就触犯另外的罪名了。

吸收犯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另外的犯罪行为。

比如甲在自家自制枪支、弹药,随后将枪支弹药藏在家中,这里他制造枪支弹药罪就吸收了他的私藏枪支弹药罪。

广义的想象竞合包括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

1、在狭义的想象竞合中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2、法条竞合犯是法条上既有包容关系,又有交叉关系。处理原则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重法优于轻法。

3、狭义的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区别,狭义的想象竞合是由于行为和法律条文发生联系。法条竞合是法律条文本身规定的内容存在包容和交叉。处理方法:法条竞合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想象竞合是从一重处罚。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   想象竞合犯指基于一个罪过所实施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是确实故意行为还是概括故意行为,则不影响想象竞合犯的成立。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由于行为本身有多重属性或者行为造成了多个结果,使得一行为在形式上和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这里所说数罪是指刑法规定的不同种罪名。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对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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