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探亲假满足条件_夫妻多远距离有探亲假?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03:43:47 人阅读
导读:军嫂探亲假的明确规定是30天。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

军嫂探亲假的明确规定是30天。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2、探亲假的期限。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探亲假的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你们在同一个地市,周末可以见面,可以居住一夜并且休息半个白天,所以,不能休探亲假的。探亲假里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距离,呵呵。最好是咨询一下劳动部门,看看行不行。呵呵,希望对你有帮助

规定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各地在实践中基本上都按照不在一个城市(地区),以县域来划分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节录)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注:

1、这一规定发布虽然时间较早,但至今并没有废除;

2、虽然规定的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但各地实践中已扩大到所有企业包括私人企业。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需要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这一条件共同把握。 它具体描述的是:与配偶不工作在一个城市而且此距离无法通过现有通常交通工具消除:“无法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障碍"的情况。 其实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6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就可以明确得出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条件说的是地理距离导致的不住在一起,而不是其他的不住在一起的结论。 否则就谈不到什么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了。

看一方户籍地就可以了,如果出省了一般都可以批准的。这个没有什么要算计的。

其实各个省份部门的机关单位都有各自的规定,你可以参看这个:希望对你有帮助·我也是同病相怜阿·


根据国家有关职工探亲假、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补休待遇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探亲假

第一条 工作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第二条 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假期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或抚养人(指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已为职工所供养者;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 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任何一年都可以),假期为二十天。

第三条 探亲假期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但不含路程假,路程假由办公室根据探亲路程远近具体核定,最多不超过8天。

第四条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职工申请多次使用,须经科室同意后经主管局长批准,到办公室办理休假手续。但假期合计不得超过规定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路费也只准报销一次。

第五条 职工探亲在批准的假期内,工资照发。除特殊情况外,超过假期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事假、病假或矿工处理。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局财务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由局财务负担。具体报销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规定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职工,因故当年不能探亲的,经局办公室批准后,其探亲路费可于年终发给个人(探望配偶的只能发给一方);按规定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职工,四年之内不探亲的,经局办公室批准后,其探亲路费(指由单位负责的部分),可于第四年的十二月份发给个人。以上两种领取探亲路费的人员均视为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假期不能与下年度合并使用。

第八条 科室领导、副县级领导干部休探亲假,经局长同意,在办公室备案;一般干部休探亲假,由主管局长批准,在办公室备案。

像这种情况,能否请探亲假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是有工作的当事方如亲生父母已过世的,既然配偶到本地同居住,不再符合国家探亲假规定解决长期远居的情形,当然不能请探亲假了。第二种情况是有工作的当事方双亲尚健在的,又和父母长期远居、法定假日无法同他们团聚,就符合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可以申请探亲假。

对距离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每个单位自行规定。规定是这样的: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以上规定也考虑到单位工作安排的具体情况,所以并非是强制性规定,而是按一般常理来加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单位视具体情形予以安排,而且享有探亲假权利的员工现在是否包括外资企业、合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员工,现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笔者的理解,上述单位应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2)期限①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④实行休假制度的员工(如学校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探亲假天数。上述假期包括公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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