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供养亲属的条件_因工死亡供养亲属的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2:32:37 人阅读
导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是不能领取的。  二、具体参考如下: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你亲戚他老婆在他老公工亡之时,并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在55岁之后也是不能领取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故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我个人认为不能。

理由如下:一,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申请抚恤金的条件为两个大条件:一个是硬性条件,申请供养抚恤金的亲属必须是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一个是选择性条件,也就是符合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就本案来说,申请供养抚恤金的亲属如工亡职工父亲年龄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5周岁。二,就该规定的理解,应该是因工死亡职工的父母必须在工伤事件发生时年满的年龄,必须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如当时未达到条件,就不符合条件,在条件达到后也不能再申请抚恤金。因我在上个月刚刚办理一起与你所反映的情况相似的案件,劳动仲裁委没有将未达到条件的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列入供养亲属范围。以上观点供你参考。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如果配偶不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是不能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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