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这是公司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所以员工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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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兼职人员工资时,是否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首先要看该兼职人员是否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的定义明确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企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
3、企业通过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薪酬,也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兼职人员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以按工资薪金方式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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