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满足什么条件_企业在履行合同中要注意哪些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9:17:59 人阅读
导读:通俗地讲,就是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收到的款项先作为预收账款(负债)处理。新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

通俗地讲,就是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时,收到的款项先作为预收账款(负债)处理。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1、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

2、积极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纠纷解决方法。遇到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

3、尽量通过银行结算。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应尽量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可能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

4、及时验收货物、提出异议。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有可能导致索赔权的丧失。

5、不要泄露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

6、适当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7、按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当收到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企业对此存有异议,且双方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的,请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

8、履行减损义务。如果客户违约,无论是什么理由,企业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

9、注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必须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买期房要约定资讯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九、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购买这样的抵帐房没有什么风险,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必须直接跟开发商签订。要卖房人带你和开发商谈,让开发商网鉴成功,正式购房合同,购房交款发票或专用收据,房屋维修基金票据,全部交到你手上,如果还不放心的话,叫卖房人带你一起把购房合同拿到房管局去查一查是否登记到了你的名下。

2、网鉴合同时要看清相关信息。包括自己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面积、位置、楼号、层号、房号、使用年限、交房时间等,要有开发商姓名,公司售房专用章,要盖骑缝章,自己鉴名,手印,购房发票或收据与房屋维修基金票据要盖开发商公司财务专用章。

3、房款交给开发商。原则上你只能将钱交给开发商,一般是存入开发商设立的银行监管帐户,再由开发商将钱交给卖房人,如果开发商同意你直接将房款交给材料商,必须在票据上注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成功,就是房管局已经备案将此房登记到你的名下,别人买不走,所以没有问题,放心购买。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与手写签字或盖章的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有效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结合《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归纳总结一份有效的电子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3、合同签署各方的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所以,通过君子签第三方电子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保证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权威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保君子签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2、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3、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除此之外,君子签区块链电子合同与公证处、互联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仲裁委员会、版权保护中心、CA机构等共同建立联盟区块链平台,极大降低企业应用区块链技术的门槛。真正做到从电子数据的产生、到存证、到最后的使用都有相关的司法机构做同步的监督与公证,有效地保证了司法效力,真正实现了一键仲裁、一键公证、一键鉴定。

一、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二、双方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扩展资料收入确认介绍:收入确认是指收入入账的时间。收入的确认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 定时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记入账册,比如商品销售(或长期工程)是在售前、售中,还是在售后确认收入; 计量则指以什么金额登记,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劳务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还是按完成合同法。中国规定:在对劳务收入确认标准的规定上,我国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本一致。在提供劳务的交易中应按完成合同法(Completed Contract Method)或完工百分比法(Percentage of Completion Method)计量,具体选用哪个方法,取决于何者能较为准确地将所确认的收入与完成的工作量联系在一起,也即遵循相关性原则。我国的具体规定是:如果提供劳务的期间跨越一个以上会计期间,并且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则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4个条件为:①合同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②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收回;③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确定;④已经完成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则应按完成合同法确认收入。有些国家由于更倾向于“稳健原则”,所以主张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均采用完成合同法,日本就属于这一类。在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的确认上只有可计量性或账款的可回收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时,才应予以确认。在确认标准上,两者无多大差异:(1)利息。根据放款的本金和应用利率等因素,按时间比例确认;(2)使用费。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按权责发生制确认;(3)股利(不按权益法核算的)。在股东领取股利的权利确立时予以确认。最后,在收入金额的计量上,许多国家通常以交易中产生的已收或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即根据收入总额扣除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等以后的金额确定。如果确定收入时上述折扣等是未知的,应在期末进行估计,并将估计数从当期收入中扣除。我国则倾向于按收入的总金额确定收入金额,不扣除现金折扣等项目。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二章 确 认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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