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_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2:41:32 人阅读
导读:典型案例老余和老伴曾经有一个美满的家庭。老夫妻两人退休后,自己的儿子也结了婚,为家庭添加了一个孙子小余。可是不幸的是,儿子在一次意外车祸中死亡。悲痛之后,原本的...

典型案例

老余和老伴曾经有一个美满的家庭。老夫妻两人退休后,自己的儿子也结了婚,为家庭添加了一个孙子小余。

可是不幸的是,儿子在一次意外车祸中死亡。悲痛之后,原本的家庭也支离破碎。

原来,老余的儿子去世后,儿媳妇就抛弃了这个家庭。对于孙子小余的起居生活,都是老余夫妻两人在照顾,日常开支上,包括教育、医疗等费用也均由两人支付

当初儿子车祸后,自家人都得到了一笔赔偿款。但是儿媳妇作为小余的母亲,不仅没有承担小余的抚养责任,而且还擅自拿走了属于小余的赔偿款,并且不久后离家与他人再婚。

老余夫妇就想,既然儿媳妇已经不能承担作为母亲的责任,那么作为祖父母,能不能把小余的监护权要过来?

律师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这里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包括保护其财产等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小余的母亲,没有很好照顾小余的生活起居,小余的抚养责任实际上是祖父母在承担,而且她还擅自挪用了属于小余的财产,可以认定她作为小余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且侵害小余的合法权益。

因为小余的祖父母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小余生活学习的角度出发,老余夫妇可以获得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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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疏于履行验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属实的,应当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管辖】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处理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第三级案由^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监护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历来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无论持监护权利说或是采义务说、职责说,都认为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利益而设,监护人都要胪行以下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处的保管,不仅包含保护、管理财产的行为,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法律要求监护人履行其职责时,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实践中,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包含两种情形:(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另一方的监护人资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2)未成年人除父母以外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是指父母不在世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以及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或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资格撤销,是指《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人、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及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申请撤销监护人自个需要去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区进行申请。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扩展资料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一般情况下,只有父母死亡了,或者丧失了监护能力,才有可能按照法定顺序变更监护人。但是,《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还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答: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定监护人进行了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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