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征收有补偿吗_离婚了户口在拆迁有补偿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0:58:23 人阅读
导读:民间一直流传着“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代表着女儿出嫁后,是不能常常回娘家,更不能长时间居住,这些似乎都应证着嫁出去的女儿和这个家没有太多的关联,然而这些老话...

民间一直流传着“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代表着女儿出嫁后,是不能常常回娘家,更不能长时间居住,这些似乎都应证着嫁出去的女儿和这个家没有太多的关联,然而这些老话是死的,人是活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开放,人们已经不再受老规矩的约束。


过去的年代,为了分配更多的土地,嫁出去的姑娘,户口也会随之迁走,包括现如今,有的人已迁走,而有的人家还是在原籍。

随着经济的需要,很多农村都加入到拆迁行列,那么很多外嫁的姑娘难免会有一些担心,自己已经外嫁,还能不能享受娘家的征收补偿呢?


拆迁来临遇到外嫁女的情况,很多地区的村集体直接告知外嫁女不享有补偿,拒绝理由是,户口已经不在本集体,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自然也就不享受本集体的任何权益。

因为百姓不懂法,不了解征拆程序,所以对于这种回答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嫁女的情况在现实中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而村集体也不能一概而论将所有的外嫁女都视为无补偿的对象。


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偿,需视情况而定

我们拆迁律师根据办案中遇到的不同情况的外嫁女,简单总结了相关问题以供参考,这些情况都会决定是否有补偿的因素。

1、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还在本集体。

2、外嫁女在其他村集体是否享受了集体成员待遇。

3、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外嫁女是否继续在本集体生活等。

4、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籍所在的集体以土地为生。

5、外嫁女是否继续履行集体内的村民义务的。

这些情况都是决定外嫁女是否有补偿的直接因素,村集体更不能以外嫁、户口等作为借口,不考虑实际情况,就一概而论不给予外嫁女补偿。


而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规定,保护了外嫁女的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不管是在土地承包还是征收当中,因为户口在两者中的重要性,让很多家庭、外嫁女认为,户口在哪,就在哪享有该集体的承包权、享有补偿权。


在目前大力发展农村的背景下,农村的土地价值也在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农村加入到征收当中,如果我们恰巧属于外嫁女,本应该享受征收补偿,又被集体拒绝的,那么我们建议应当及时咨询拆迁律师,说明情况,了解是否享有补偿。

如果户口没迁出的话,是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安置对象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话,一般是根据户口进行补偿的,如户口迁出的话,查看你们那会有一个XX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当中有关于安置人员有详细规定,看看你是否属于安置人员,如果你认为属于但是不属于可以起诉确认安置资格。同时提出对安置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婚姻法规定当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而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组成部分,受到大家的重点关注,而房产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住房就是拆迁安置房,很多人对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都不是太了解,那么拆迁安置在内的房屋分割是怎样的呢?如果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拆迁补偿一般根据户口和房屋来定的,只要你在那有户口和房子,别说你只是离婚的,你就算没出现过在那个地方,你都能有得补的。

如果遇上了,就尽量争取吧。

加油!

你好,我是泉州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这个要根据拆迁时间来按算,还要根据你的户口所在地来定的。

如果拆迁在你们离婚前就已经敲定的事,而且你的户口也在男方家,后面离婚了户口没移出来,那么拆迁款就有你的一份。只要拆迁签合同之前你的户口还在那里,这个拆迁款都有按人头补贴安置费,还要看房子是谁的,房子要是父母名下,这种情况房子拆迁款给不给还得看人家的态度,毕竟房子是人家的,但是人头补贴安置费是你应得的。

如果拆迁是你们离婚后,你户口移出来的情况下,那么就跟你没关系,如果房子是你和前夫共同的,就算离婚了,户口也移出来,后面拆迁你可以通过法律要回你应得的那一份,农村房子一般离婚了女方都是净身出户的,就算一人一半但是谁离婚还会住在那里,所以基本都是放给男方去用,但是遇到拆迁钱一般人都是要对半分了。

你的家庭具体情况我们也不是很了解,以上是我个人了解,你想知道更详细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他会给你详细作答。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往后能开心幸福!



黄女士与丈夫孙先生婚后一同住进了男方在京郊的祖宅,两人过的并不如意,时常吵架,孙先生又喜欢喝酒,经常喝的酩酊大醉,黄女士不堪忍受,多次提出离婚。

一年前,当地开始征地拆迁,在入户调查后签订补偿协议时,两人已经在讨论离婚的事情,但黄女士户籍在当地,可以帮助丈夫家多要补偿,所以孙先生决定将黄女士登记为在册人口。黄女士依照规定取得了50㎡的安置房指标,全家人按照超过购房指标全数以成本价购置了市值700多万的四套安置房。

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财产分割时,男方家庭坚持认为:拆迁房不是黄女士的,黄女士从未对房屋有过更新、翻建行为,选购安置房的费用也未出资。当时仅是借用其名字,可以多得补偿,实际上因为多了黄女士这50㎡的面积,孙先生家购置新房的价格便宜了600元/㎡。

因此,孙先生家仅愿补偿黄女士因作为在册人口获得的成本价购房优惠差价约600元/㎡×50㎡,总共给3万补偿。黄女士不服,坚持按当地房屋市场价3万/㎡获得补偿,共计150万。

征地、征收作为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土地利用行为,政府通常依据国有土地上征收征用补偿条例,对被征收、占地的对象基本都给予了充分的补偿考虑,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以及北京各级法院的相关判例,黄女士因拆迁作为在册人口取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本案中黄女士虽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有实际付出,但在拆迁机构入户测量时,基于婚姻关系依然将黄女士作为在册人口记录,并在最终的补偿协议里体现了对黄女士的补偿标准,依法享有权利,离婚分割时,应当予以体现。

况且本案被拆迁人成本价购房选购的平米数,远超在册人口的人均指标,明显利用了黄女士全部的购房指标,600/㎡的差价远不足以补偿黄女士,较为合理的方式应当以黄女士购房指标载明的50㎡为基数的房屋或者相当于市场评估价格2.5万/㎡的补偿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孙先生补偿黄女士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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