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是什么意思_集体经济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3:11:04 人阅读
导读:集体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城镇...

集体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城镇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在我国,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农村集体经济与城镇集体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实行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的三级所有,土地、林木、水利设施等为集体所有,农民盖房的宅基地为无偿划拨。城镇集体经济又分为“大集体”与“小集体”,其中“大集体”企业受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与员工待遇;“小集体”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劳动者集体所有是指按劳动者的人数平均、共同所有。

国有经济是又称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

国有经济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有经济企业国有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 有资产 投资 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 经营性 活动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举办的企业。集体经济企业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城乡所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例如四大行,电信,网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移动,神华,电投等等是国有企业即国有经济体,地方政府的下属企业例如健力宝(已破产)等等为集体经济体。拓展: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它由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等形式组成,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集体经济养懒汉?胡说八道!咱是过来人,知道和了解一些情况。老夫是六零年入学读书的,一、二年级的课文中就读过一篇打油诗,“单干好比独木桥,走一步来摇三摇”。正是基于单干的不确定性,才滋生出合作化道路进而集体化道路,显然,这是自发的现实的需要,是一种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进步,怎么可能必然养懒汉呢?恰恰相反,合作化、集体化道路充分调动了人的生产积极性,集体成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那真是一个人人奋发向上的好时代,人们不计报酬,甘于奉献,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工程,使许多原本靠天吃饭的地方逐渐转化为汗涝保收的农田,使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使国家实现了“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虽然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国家还是面临不少内忧外患,但全国人民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领导下勒紧裤腰带搞建设,著名的林县红旗渠就是在三年自然灾害的困难时期动工修建并建成受益的,十万建设大军数年奋战,工地上随处可见红红火火争先恐后的劳动场面,何曾听说过懒汉成群游手好闲之人?说集体经济养懒汉,你若良心未泯,将无颜面对先辈们的奉献才是!

当然,就像任何一个家庭都有三、六、九等人一样,一个集体中也会存在左中右、先进与落后,过去我们常讲“抓中间带两头”,正能量占主导地位的集体中一定会形成先进带落后,先进更先进,落后变先进的局面,即便原先属于懒汉之人,在这样的氛围下也会感觉羞愧无地自容……尽管如此,我们也不排除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下某些集体中会有懒汉,但那一定是个别现象,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由个别懒汉的存在推导出集体经济养懒汉,不仅逻辑上牵强不通,而且也是司马昭之心!

如果你能到现在的农村乡下去走一走,看看遍布乡村闾里的麻将房棋牌室,看看荒废的农田,看看破败的水利设施,看看山上油茶树自生自灭无人采摘的情状,你又会生发什么样的遐思和联想呢?

私有化和集体化孰是孰非孰优孰劣?说穿了,完全取决于判断者的世界观!

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类,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集体经济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 通俗的说,中石油(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国资委控股),国家又是人民的,所有它是全民所有的。 集体经济的企业,就是集体的,是大家共有的(一小撮人的),代表企业就是著名的华西村,这个企业就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 集体经济是从苏联拷贝回来的,主要在农村、乡镇一级,现在很多农村都在搞集体经济公司,他们的资产就来之于村上的固定资产,现在见的比较多的是,村委会或者农业合作社以流转土地入股,参股到农业项目上去,近郊旅游之类的,参股的部分也就是集体经济。

如何发展好集体经济?问的好!伟人毛主席和老一辈革命家经过实践、论证,创建了一条康庄大道,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集体化道路,没有剥削和被剥削,人民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是国家和集体的,国家、集体用积累起来的财富扩大再生产,国家和集体的财富,象滾雪球似的越滾越大,国家和集体用这具大的财富一边建设国家,一边造福人民。即没有土豪大款也没有穷人贫困户的现象,即没有留守儿童也沒有空巢老人之名词,即没有私企老板也沒有下岗职工之称。改开40年后的今天,坚持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南街村、大寨村、周家庄等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人民生活无压力、无后顾之忧,生有所养、老有所依,集体经济越来越壮大。

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产生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八条 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成员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承担耕地、林地保护,区域内共有生产、生活设施与集体合法利益维护等完全义务。

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成员行使和履行,也可以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和履行。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回原籍的刑满释放人员特殊成员的权利依照相关法规保留,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十一条 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

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第十二条 特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特殊成员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部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规的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市以上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相互关系

集体经济组织

“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从行政管理级别上是乡镇管理村,村管理组。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上,组、村、乡镇三级是独立的,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即各组、村、乡镇三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有各的资产(耕地、林地、水域滩涂、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办公用房、社会事业设施)管理范围和对象。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人民管理乡镇资产,比如原公社的学校、影院、农机站、供销社、福利院、电站、仓库、道路、乡办企业等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村老百姓管理村资产,比如村上的小学、办公室、广场、村办企业等等;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组农户,即原来的社员管理组资产,比如水碾、办公室、保管室、晒场等等。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

作为拥有完全权利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即平常意义上的社员,首先是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作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同时也是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拥有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因此,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或者其管理班子都应该对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负责,对拥有该类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特殊成员负责,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对三级资产管理提出自己建议意见并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理论上讲,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应该由普通成员表决通过。

部分普通成员通过征地拆迁、土地综合整治等等方式进入集中居住区后,原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已经丧失,事实上,这部分人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他们不应成为未搬迁农户处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表决者。

特殊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

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权利的成员,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有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本集体承包地的人,他们与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特殊关系,与其拥有资产类别上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同等权利。比如,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特殊成员在集体进行涉及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时候,应拥有否决权。

从物权的占有、使用上进行分类区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外嫁、新生、离婚、在校、空挂”等现象,较好地解决中央统筹城乡、推进户籍一元化的意见,较好地贯彻“占谁补谁”的改革思路。避免征地拆迁中产生的大量分配矛盾。

资格认定

外嫁妇女

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新生孩子

其父母均具有该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丧偶和离婚妇女

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不再对婆家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但是,该承包土地毕竟为其生存所依附,因此,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服刑人员

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依照民法理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大中专在校生和服兵役人员

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从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国家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也应鼓励他们学习,无论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服兵役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军人的安心要取决于后方家庭的安稳,对军人这一特殊人群,政策应当给予优待,无论其户籍是否已迁出,在法定的承包期间,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爬户口”

这里讲的“爬户口”或“空挂户”,是指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的情形。上小学、中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内,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为进城经商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上,或租房居住在城镇,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如果保留由农村房屋,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如果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资产(即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林权、房屋等等),也不是在组织出生,只有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如果承包地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征地安置补助分配权。

其它成员

集体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的成员资格认定。

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指以村为单位,为发展农村经济,负责经营管理人员、为经济服务人员、具体一线劳动者,统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成员:

是指户籍在农村,工作在农村的所有劳动者、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其中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称为农村集体成员。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全面覆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这就是两个名称不同的所在,也是根本区别所在。

二者决对不可同语而论!

(注:下备有说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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