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哪些_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6:39:55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老赖如果把他名下的所有财产转移给了子女或者是亲戚,朋友的名下,法院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当然要讲证据,只要有证据,就没有法院解决不了的问题。...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老赖如果把他名下的所有财产转移给了子女或者是亲戚,朋友的名下,法院该怎么办的这个问题,当然要讲证据,只要有证据,就没有法院解决不了的问题。

如果说债权人发现欠债人有转移财产,或者是藏匿财产,低价买卖财产等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债务人以上的行为确凿,有事实,有依据,财产的去向明确,就可以把债务人告上人民法院。

债权人在起诉中,有权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转移到子女,亲戚,或者朋友名下的财产赠予合同,法院经过不审理核实后,就能查封迫卖这些转移的财产。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是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销售权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负责。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掌握以下要点: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其中,无形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这与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是不同的。 (3)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和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经营收益和其他所得。例如,租金、利息、销售利润、股票红利、不动产升值、新投资、退税等。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如追收的债款、追回的被侵占财产、接受返还的财产、因错误执行而获得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3)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补交的出资。 回答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一、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处理办法

1、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依据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且应当尽责追回该隐匿、转移的财产。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的这一财产追回权,意味着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事实上,企业破产法明确由管理人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理由是:纠正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由管理人去追回;如果债务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就没有管理人,更没有管理人依法追回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债务人不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将难以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纠正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发生的时间愈久,财产被追回的可能性就愈小。

二、如何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一般来讲,法院只会冻结其本人的财产,其他人员的不会冻结。

特殊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人名下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其他人的申请,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裁定,执行局可依照裁定追加其他亲属为被执行人。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证据证明老赖亲属名下的财产是老赖本人转移过来的,这种情况既可以申请法院确认转移无效,也可以通过追究老赖拒执罪的方式迫使其交出财产。

案例1:

某甲是一起五十万元债务的被执行人,经查其名下无任何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十五岁的儿子名下有大额存单,被执行人和其儿子又无法说明大额存单的合法来源。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追加其儿子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裁定追加其儿子为被执行人,成功执行这一笔大额存单。

案例2:

某乙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查控,其本人名下无任何财产。但是其配偶名下有足够的财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申请执行人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肇事者开的是家庭财产的车辆,去走亲访友,其妻也在车上,造成交通肇事的赔偿后果应当由其夫妻共同偿还。最后经法院判决,成功将其妻名下的存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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