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能申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但请注意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是民事判决,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所以若原审判决确有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情况,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然,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法律的适用享有监督权。作为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如果是刑事判决,则进行申诉。
当然,是否引发再审,则要看案件具体情况。若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原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情形出现,即便申诉,再审可能性也不高。
提起申诉与减刑互不影响,在申诉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可以要求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理论上说,会影响,但是要分情况。
最近,三鹿集团前董事长减刑、浙江东阳被判集资诈骗罪的吴英减刑等消息引发了大家对服刑人员减刑的关注。
一直有种说法,认为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改造时,如果申诉申请再审,就是认罪悔罪态度不好,无法减刑。
比如赵作海被冤判故意杀人罪案中,赵作海就是因为争取减刑,在明明知道自己是被冤枉的情况下,坚持不申诉,默默忍受死刑(缓期两年)的判决,直到真相大白,“死者”赵海棠活着十年后出现在村里,赵作海才被释放。
相反的案例,还比如著名的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张高平和张辉被错判奸杀王某女子后,被判死缓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张高平在监狱内坚持申诉,没有获得任何减刑,后来其被转移至新疆服刑,依然坚持不认罪和申诉申请再审,最中案件迎来转机,张氏叔侄案重审,凶手查明另有其人,两人无罪释放。
这两个案件表明,在很多地方,申诉和减刑是不可兼得的矛盾体,事实上是这样么?
事实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所谓申诉再审,服刑人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申诉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给每一个服刑人员的权利。也就是说,申诉是服刑人员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而这种对生效判决的不服,是否就是一种不认罪悔罪的表现呢?
而根据《刑法》第78条规定,“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何谓“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称“减刑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立功而减刑,如果想依靠劳动改造、依靠优良表现减刑,“认罪悔罪”是必备条件,即使服刑人员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是只要不认罪悔罪就不能减刑。
但是服刑人员申诉就一定等于不认罪不悔罪吗?不
但是如果申诉内容并不涉及是否定罪的问题,而是涉及量刑问题,则不影响减刑。根据《减刑规定》指出,“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如此规定,是符合司法现实的,因为申诉在表面上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不服,但并不代表申诉人本身不认罪不悔罪。
本质上,申诉的理由有许多种,有的是对罪名不服而申诉;有的对罪名无异议,对部分事实的认定有异议申诉;而有的是对认定的核心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有异议而申诉,在实务中不能不加以区分而认定只要申诉就是不认罪不悔罪。
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事实定性有分歧的申诉
最典型的就是被判盗窃罪的申诉人,如果其盗窃的是自己受聘公司的财物,其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可能就有一定的争议,犯罪事实可能不会有争议,但是罪名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到底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就要看其实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侵占公司财产。对于犯罪事实本身,申诉人是认罪悔罪的,只是对于其行为性质和所涉罪名的定性,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判断,对于这种罪名争议的申诉,笔者认为就不会影响其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不影响其认真接受改造减刑。
对非核心事实有异议,不影响申诉
有的当事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对罪名没任何异议,但是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有异议,其认为有部分资金属于自己的家人的投资,或者由部分投资是在别的同案人名下,或者有大量重复的投资等等,这些都不应该看做犯罪数额,都应该扣除,而生效判决却没有扣除,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也不能影响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
最后,笔者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申诉,只要其积极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就可以给与其减刑的权利,以免出现赵作海、张氏叔侄那种矛盾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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