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产权到期后会被无偿收回么_商住房40年后会无偿收回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4:25:47 人阅读
导读:关于值不值得购买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根据题主的问题,我主要阐明一下土地产权40年,50年,居民住宅70年到期后国家怎么处理的问题。正如大家所考虑的,我国的是国家所...

关于值不值得购买是一个经济学概念,根据题主的问题,我主要阐明一下土地产权40年,50年,居民住宅70年到期后国家怎么处理的问题。

正如大家所考虑的,我国的是国家所有制制度,也就是说土地、水源、矿山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但土地上的房屋却是私有物,那要是居民70年到期后,国家是回收土地,大家能耐的就搬着房子走?还是说续期土地?续期需要需要收费?续期需不需要提交申请?续期如果要收费怎么收费?这一系列问题都是如今的焦点问题!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提出了关于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法律问题与安排。下面就是大家问题的解答。 到期后国家回收土地吗?很明确的告诉大家,根据我国《物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只要是居民自己居住的房子,批的土地是住宅建设用地,那就不会回收土地,而是自动续期!各位完全不用担心国家会回收土地!

那么,自动续期,需要提交申请吗?也就是说,需要到国土局提交“我要续期”的申请吗?实际上,如果大家对过去的温州有所了解,那么应该不难得知温州有一种特殊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仅有20年!那当地居民怎么办呢?目前来说,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的结果就是“两不一正常”政策,但目前这个政策属于过渡性政策,不具有可持续性,但是也可以看出国家处理这件事情的方向性对策。答案就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自动续期!

大家最关心的就是收费的问题,这个目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也只能根据上述温州事件的处理方法看一看,根据“两不一正常”的说法就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机手续。也就是说,房屋到期就到期吧,对生活没有什么影响。








首先谢谢大家的关注!!非常感谢!针对大家的评论,笔者做一个关于商业用地,也就是非住宅用地的续写,由于我国对于期限届满没有规定,因此主要是笔者结合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等大陆法系并根据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意见!不对的地方请谅解,欢迎指正!

注意:由于德国和日本都是承认土地私有化,而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一、非住宅用地不可以自动续期。二、根据我国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有以下意见以供参考(主要整理自法学界学者关于相关立法的建议)

续期申请权

使用期限届满后,有权申请续期,但应该在建设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除非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不应该拒绝申请人的续期要求。

关于续期期限和土地使用费问题,根据国家的规定来,国外通常是进行协商,因为土地私有制,国内的话,由于是政府管控,土地又属于财政收入,所以不好给出意见。

若申请未获批准

参照德日民法典,期间届满,用地人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收回地上物,一、超过规定期间没有收取,国家无偿取得所有权,但是用地人可以拥有补偿请求权;二、用地人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要求国家按照市价赔偿。(emmmmmmm……………)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思考

法律未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详细的解释,但笔者认为,把社会公共利益解释为国家关于城市的进一步规划和当地居民群众的利益比较合适。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第一方面是国家对这片土地是否有了新的规划,如果有那么不批准土地续期;第二方面考虑当地居民对这个期限届满的考虑,如果扰民、污染或者产生什么不利影响则是破坏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将不批准续期。

以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大家的支持!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一直是民众比较关心的问题。对商住公寓更是一头雾水,甚至担心到期后房屋是否会被无偿收回。但是,仔细研究《物权法》和《民法典》有关条款,发现无论怎样续期,其实根本不需要担心房屋被无偿收回的问题。

商住公寓土地使用权续期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一条对非住宅如何续期并没有说明,只是说按照法律法规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比《物权法》,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的表述没有任何变化。仍然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而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商住公寓即使土地使用权无法续期也不会被无偿收回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地上的房屋的归属,说的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由于商住公寓是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合同应当是一种“约定”,从这个角度理解,商住公寓仍然属于买受人的财产。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未得到批准,房屋应给予补偿。

如果不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约定”,就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而《物权法》《民法典》均规定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屋只要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登记人即享有物权,除非房屋灭失、损毁。因此,房屋不存在被无偿收回的问题。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四条通俗点说就是,房子和地是分不开的,房子是你的,地就是你的;反过来也一样,地是你的,房子就是你的。这意味着,只要商住公寓还能使用,土地使用权就必须给予续期。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就必须给予房屋补偿。

因此,无论是从《物权法》还是《民法典》角度,即使商住公寓用地续期不被批准,房屋也不会被无偿收回,这一点不需要担心。

不会,我看过一篇文章好像是用交税

不用担心,《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于续期的可以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应土地登记手续。法律没有对费用的交纳作出规定。民间一直有传言说产权到期后房子由国家无偿收回的说法,这是不了解房地产权利和不懂法的庸人自扰!房地产的权属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产权人私人的,永久的。而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产权归国有,所谓的“产权剩多少年”实际上是指土地的使用权还剩多少年,我国的住房是从开发商拿地的时候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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