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创专利权及不计入无形资产_为什么自创无形资产,通常不入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5:12:00 人阅读
导读:以企业是否自行开发的专利权来定:1、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入账。2、外购的专利费,后续发...

以企业是否自行开发的专利权来定:

1、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2、外购的专利费,后续发生的专利权的注册登记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通常是按实际成本计量,即以取得无形资产并使之达到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成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为什么通常不入账结合工作实务经验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企业在自创无形资产的过程中是否能真正形成无形资产实务中是比较难以把握的,另外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有时区分也很困难,因此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财务人员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会将自创无形资产费用化。当然实务中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有财务业绩考虑的企业会将其记入资本化支出,最后转入无形资产。极少数企业也将这部分会计核算变成了利润调节的一个蓄水池。想增加利润,资本化多一点,否则尽量费用化。

2.自创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原则是对于研究阶段全部记入费用化支出,一般记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记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在企业财务报表“开发支出”列报。达到可使用状态后,转入无形资产核算。

3.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如果直接费用化,还可以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自然也愿意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费用化。

因为非专利技术可以进行增资属于无形资产,专利技术不可以进行增资转让等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六)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

现在中国的职务发明基本上都是你所说的哪样,尤其是上市公司,还有的企业拿专利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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