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如何判断_什么是商业秘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08:55:03 人阅读
导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其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通常应其备以下三个条件:1、新颖性即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其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通常应其备以下三个条件:

1、新颖性

即商业秘密在被解密之前不为一定范围内的经营者所知晓及广泛使用, 当然这种新领性的要求是很低的;

2、实用性

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价值, 能使其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竟争优势;

3、秘密性

即商业秘密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其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 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产品策略、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 以及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

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 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拥有者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是决定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 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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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

主要体现在: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三、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并且只限于国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权利人,这种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四、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由国家的权力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商业秘密的确定仅仅是权利人的个人行为。五、国家秘密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一个事项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只有国家才具有对其使用和处理的权利。而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有权向任何愿意得到该秘密的人进行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不对。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是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价值性。如下: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经济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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