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录音能作为证据吗_录音录像能当证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8:19:01 人阅读
导读: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沟通方式也从书信、邮件等慢慢转变为电话,生活越来越快捷方便,而与此同时,若引发纠纷后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遇到问题,往往回想,早...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沟通方式也从书信、邮件等慢慢转变为电话,生活越来越快捷方便,而与此同时,若引发纠纷后举证难、取证难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遇到问题,往往回想,早知道,我就录音了,可录音真的能保证胜诉吗?

【事件】

1.劳动争议

小红在一家公司任职,没签劳动合同,没上社保,工资每月现金发放,公司效益不好裁员,公司找小红谈话让其离职,小红找到律师,说公司让她离职有录音,她可以打赢官司吗?

2.民间借贷

小强的哥们打来电话,说家里有事急用钱,10万,小强二话不说,取了7万,家里拿了3万现金,凑齐了给哥们送去救急,可一晃都一年了,哥们从不提还钱的事儿,小强迫于无奈,给哥们打个电话做了录音,问律师,这个官司我能赢吗?

你是不是也常常遇到一些事儿,不知所措!


一、录音合法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善意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合法性是被认可的。

二、录音证据的效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因此,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其具有真实性,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是被认可的。


【分析】

小红如果仅有录音,无任何其他证据材料佐证,其具有很大的败诉风险;小强除了电话录音外,有银行的取款记录相互印证,其胜诉的可能性大。

生活中,虽然我们有录音取证的意识,但一定要注意取证的技巧,防止独证、孤证,而是结合证据的各种形式,例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明效力,才能达到胜诉的结果。

【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能真实、合法的反应事实的证据,法院都会采纳。

没见到任何的背景信息,不知道这个问题是怎么提出来的,但是以我这些年的执业经验来看,还从来没遇见过法院不认可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

录音、录像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是完全可以提出来证明己方的主张的,这点无需质疑。但是,既然是作为证据提交,那这些资料就需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原则。


真实性,意即证据需要是真实的,不能存在任何虚假的情况,也只有真实的证据才能全面的证明己方的主张,还原事实的真相。如果故意提交虚假证据的,一经法院查实,轻则被处罚、罚款,重则可能被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合法性,意即证据的形式、主体以及收集方法等都需要是合法的。如果证据不合法的,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在日常的法律实践过程之中,录音、录像确实存在不被采纳的情况,比如偷拍、偷录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如果这些证据是侵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那么将被排除使用。


关联性,则需要证明证据和待证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了,这个无需赘言。

如果上述的证据原则都满足的,则法院通常不可能不采纳。如果不采纳的,这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完全可以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改判。

手机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使用,但是诉讼活动中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特性才能作为证据 :第一, 客观真实性,对于电子证据为了保证真实性,一般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需要到公证处进行电子证据的保全,才能被认定;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些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在非私人场所,合法取得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注意事项: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拓展资料关于私自录音: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个问题,2002年 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是这样规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规定,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即具备合法性,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在他人住处擅自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窃听获取证据的行为明显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是违法行为。其次,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该录音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性,具有证据效力,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同时该法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私下自己录音、录象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录制,但现在该规定已经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规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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