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_现在的土地如何流转?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7:10:57 人阅读
导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我国支持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村农业用地有续流转。土地流转中需符合相关规定。

一、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土地流转中所有权形式不变,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承包权属于答家庭联产承包的农户,经营权归受让的组织或实体。

二、土地的用途

土地流转后,土地的用途依旧只能为农业用地,用地性质不变。

三、土地流转的期限

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家庭联产承包户剩余的承包期限。

四、土地流转有偿性

农村土地流转需保护农户合法权益,农户经营权流转后,必须得到相应补偿。

所以农村土地流转有严格规定,符合流转条件的,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完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大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欢迎大家发表意见,讨论。

土地流转和出租是两个概念,

土地流转就是,比如全家出去打工并且常年在外,这样就要把土地流转给他人,必须以耕种为目的,不得改变用途,但必须通过春政府。之后,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儿签订流转合同,拿的土地确权书,身份证。

出租是指长期出租,但不能超过承包期以外,承租者可不以耕种为目的,可在承租的土地上搞一些其他产业,可以盖房搞养殖等等,但承租到期前,地上物全部清除,必须把土地恢复原样。我认为是这样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回答《什么叫土地流转?农民在土地流转中利益有那些?》

我参与进来谈谈这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什么是土地承包?什么是土地流转?什么是土地转让?什么是土地出租?什么又是土地转包?什么又是国家征用等等土地权宜变更一些知识问题。为了回答清这些问题,我们共同学习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看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看看第26条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允许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再看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士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叫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农户以家庭为单位与生产大队(村)签订的士地承包耕种合同。农户只有经营权,无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还是集体的。

什么叫流转?农户进小城镇作买卖去了,外出打工去了,年龄大了,种不了地了,或者,自己不想种地了,可以将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他人。再与他人签订转让协议。这个转让经营权,就叫士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流转,只是经营权,士地所有权不得流转,不得出卖。流转时间一般不易过长,3.5年为宜。

以上是我对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流转权的理解和回答。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是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过来的,想要再流转的时候,要经过原承包人的同意才行。

  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通过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法律同时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他人不得干涉。对于流转所得的收益归承包方个人所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

中国农业大略: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

马格宁思

3小时前

中国经济2人论坛

中国农业大略: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

——用“中国第二农业”模式一揽子解决“中国第一农业”暨“中国三农问题”实施方案纲要

马格宁思

2017年11月14日(首发)

2020年07月11日(修改)

(一)

众所周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部队(注:现战略火箭军),即战略导弹核导弹军种,它是中国军队和中国人民的脊梁,是中国大国地位和综合国力的具体表现,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保障。在此借鉴其概念,中国的农业也可分为“中国第一农业”、“中国第二农业”。具体如下:

所谓“中国第一农业”是指: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制度基础的,一家一户的、包产到户的、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农业生产制度和生产方式。或可称为“小岗模式”(三十多年前,第一个签字划押分田分地的,是从安徽凤阳小岗村开始的)。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有9亿,占全国人口70%;农业人口达7亿人,占产业总人口的50.1%。目前成万上亿个农户,从事着小农经济的生产。不无夸张地说中国就农业而言处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它不仅不能适应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并且是与其背道而驰的。

所谓“中国第二农业”是指:中国的农垦农业。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有农场制度”作为制度基础的,实行集团化、集约化、现代化大生产的农业生产制度和生产方式。或可称为“新疆北大荒模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业集团是中国农垦的代表、中国第二农业模式的代表)。这支农业战线的“国家队”,代表着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和水平。全国农垦系统拥有1300余万人口、2000多个国有农场、550万公顷耕地、3700多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已达20多家、4300多亿元资产。“农垦”已成为国家知名品牌。举例说明:北大荒农业集团总公司,一年的粮食调出量,就可供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解放军陆海空全军,港澳地区等,一年的商品粮供应量,供给1亿多人口的需求量。

然而,中国的农业,被提到的多是第一农业,即“小岗模式”,并将其命名为“三农”问题,即农业问题、农村问题、农民问题。但是,对于第二农业,即“新疆北大荒模式”,它好像似乎不是农业的范畴,以至于被排除在“三农”问题之外,成为被中国第一农业遗忘的农业。研究中国农业制度和体制的文章不多,不仅如此,能够为中国农业寻找到正确发展道路的更是凤毛麟角。恰恰相反,那些试图给中国农业指明道路的主流思维,其给出的答案却是令人失望的。他们认为: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是在“土地确权”后、再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将土地集中到“种粮大户”、“私人农场主”、“私营农业资本家”等手中,农民在“流转”了土地,拿到了出卖“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之后,便离开利农村,然后,农民进入大中城市,以此实现中国的城市化,这种思路和做法是根本错误的。

殊不知:中国第二农业模式的样板,即北大荒农业集团,一揽子解决了三农的一切问题:粮食安全问题、农民就业问题、第一二三产业转移融合问题、农业后继无人问题、农业环境问题、空心村问题、土地撂荒问题、村匪村霸问题、乡村治理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农村厕所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农村医疗问题、农村教育问题等。

(二)

然而时至今日,中国农业的格局、自然村落、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伴随着中国二千多年来的封建社会的历史,一直走到了现在,当今除了劳动生产工具等的改变外,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依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家庭似一个个独木小舟,漂泊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他们无组织能够依靠,所以也无需遵守组织纪律。然而,中国农民的独木小舟,在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中,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遇到的往来穿梭的、劈波斩浪的,无不都是巨轮大舟,这些巨轮大舟就是一个个强大的组织,举例如下:

1、政党组织:中国共产党8700万党员、另外八个民主党派。

2、军事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备部队。

3、外交组织:中国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领馆、中国驻联合国机构、中国其他驻外机构等。

4、金融组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人保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等。

5、科研组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科院等。

6、教育组织: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

7、医疗组织:北京医院、协和医院、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解放军301总医院等。

8、电信组织: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

9、电力组织:国家电网公司、5大“发电集团”(大唐、中电投、国电、华电、华能)等世界上最大的动力网。

10、公路组织:国家级公路(G级)、省级公路(S级)、县级公路(X级)等,组成高速、快速、普通公路交织的全国公路运行管理网。

11、铁路组织:中国铁路总公司,八横八纵的中国高铁、中国动车,以及普通轨道列车组成等全国铁路网。

12、航运组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招商局海运集团等。

13、航空组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中国联合航空公司等。

14、石化组织: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中海油集团等。

15、军工组织:大连船厂、江南船厂、黄埔船厂、武汉船厂、葫芦岛船厂、沈飞集团、成飞集团、西飞集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等。

16、公司组织:鞍钢集团、宝钢集团、阿里巴巴公司、腾讯公司、京东商城公司、百度公司、三一重工、华为公司、360公司、联想集团、娃哈哈集团、福耀玻璃、新希望集团、蒙牛集团、伊利集团、小米公司、国美电器公司、吉利汽车集团、比亚迪汽车、格力集团、海尔集团、美的集团、一汽集团、上汽集团、大连万达集团、万科集团公司、恒大集团、北京全聚德集团、北京稻香村集团、顺丰快递公司、万向集团公司、苏宁集团、雅戈尔集团、红豆集团、新疆广汇集团……

以上事实胜于雄辩,从以上各类组织的数据表明,组织是决定一切的,组织无不追求做大做强的,一个个强大的组织构成了强大国家的物质基础。恰恰是每一个组织的不断追求做大做强的努力奋进,汇聚成了中国的巨大成就和辉煌。组织就是力量、组织就是财富、组织就是源泉、组织就是根基。这些组织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非公有制为补充的组织体系。

中国农民一家一户的、一个个独木小舟,面对以上巨轮驶过的排浪、面对无风三尺浪的大海、面对疾风暴雨的惊涛骇浪,这一个个独木小舟岂有不倾覆之理?为什么不能将中国农民的一个个独木小舟铆榫起来打造成航母巨舰呢?为什么不把中国农民组织起来?为什么中国农业没有强大的农业组织?为什么中国的农民就该受穷呢?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农业、农村、农民没有组织起来!

(三)

忆往昔,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中国的农业也曾经是一只很大的船,中国数亿农民组成的世界上最大的组织——人民公社。1958年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创举,中国人民的创举,她终结了中国二千多年来封建社会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中国农民第一次有组织的集体生产,二千多年来中国的第一大农业组织。由此,农村教育、医疗、公益事业与福利,大水利建设,乡镇企业,农业科技,农村商业,民兵组织与国防等大量设施建设较新中国成立前期有了质的飞跃与改变,人民得以温饱并不断走向富裕。然而,正如一切新生事物一样,人民公社同样不可避免的、绕不开、躲不过的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共产风、吃大锅饭、冒进浮夸、穷过度、平调风”等等,这些错误后来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纠正。新中国是在积贫极弱的基础上成立的,中国不可能通过侵略去掠夺他国的财富,只能通过自己的原始积累,因此人民公社成了中国人民站起来的基本保障,中国的两弹一星, 156项大型建设,中国的基本工业体系的建立,全都是在人民公社的基础上,在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工农业剪刀差,通过牺牲农民的利益来实现的,这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结果。国家欠农民的,该到了用工业来反哺农业的时候了;社会欠农民的,该到了全社会回馈农业的时候了。

(四)

中国农业大略:“消灭”传统农民——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必须重新建立“新人民公社”。

1、中国“新人民公社”组织。中国农业组织,或可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人民公社”,或者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这个组织集“党组织、行政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为一身,一般情况下分为第一二三级。具体如下:

新人民公社总社:国家层级、称为:中国新人民公社总社,为副国级,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总社长;成立“中国共产党新人民公社委员会”;成立“中国新人民公社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

新人民公社分社:省(自治区)层级、称为:中国新人民公社XX省(自治区)分社,为省级或副省级,由省委书记(省长)或副书记(副省长)担任分社社长;成立“中国共产党新人民公社XX省(自治区)分社委员会”;成立“中国新人民公社XX省(自治区)分社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XX省(自治区)分公司”。

新人民公社支社:市县层级(同上,以此类推)。

2、金融安排。中国新人民公社,或可称为中国农业集团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拨付启动注册资本金至少为1000亿元。其下属子公司,可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设置规定:保障国有股份占相对控股且不少于30%,允许其它任何股份入股,但不能控股改变国有公司性质。可以发行“中国新人民公社”国债,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建立中国“第二证券市场”,以国有企业为上市对象,新人民公社公司可在此上市,做大做强国有企业,为国家发展建设融资,提供资本市场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3、全国土地公有制。建立全国性的公有制为主体的农业组织——新人民公社,首先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在全国范围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转变为土地国有制性质,实现统一全国土地公有制。国家给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合理的补偿,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期使用权入股,加入新人民公社;也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偿,彻底改变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为跨乡镇、跨市县、甚至跨省 (自治区)建立的新人民公社彻底打破土地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公有制的土地制度。

4、农业工业化。用工业化的组织方式、工业化的管理方式、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工业化的农业职工、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城镇化的居住环境等,建立新型的农业组织——“新人民公社”。中国农业必须走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的农业工业化的发展道路。在“互联网+”的时代,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实现“互联网+农业”,打造“农业互联网”。

5、农村城镇化。至今,中国农村村庄分布与格局,依然延续着中国千百年来自然形成的村庄分布和农村格局,大小不一、星罗棋布、杂乱无章,基础设施建设严重匮乏,缺乏或者是根本没有统一的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农村厕所卫生设施极差,人与家禽家畜混居,街道、房屋没有统一的规划,宅基地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且私搭乱建严重等等。新人民公社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至少以“一个乡镇”,或者“几个乡镇”为单位,将其区域内的自然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等要求,整体搬迁,全面整治,按照城市化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建立新型居住小区,以“属地城镇化”的方式,彻底避免大城市病,实现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城镇化。

6、农民职业化。自古以来,中国农民是一种祖传的身份,是一种天生的从爷爷、父亲,一直传到儿子、孙子的传承,农民的后代生下来就是农民,祖祖辈辈就是农民。然而,随着承包制、随着改革开放,农民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工以后,特别是农民工的第二代、第三代进城以后,他们已经脱离了农村、脱离了农业生产,不会干农活、不愿意回农村,农村的主要劳动力是老人、妇女和少儿。农业生产是农民迫不得已的一种祖传的生存选择。因此“消灭”传统的、天生的、祖传的农民身份,消除包产到户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封建式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以农业职业从业者、农业职工的身份,将传统农民置换出来,农业成为一种职业选择,农民成为农业职工,而非祖祖辈辈继承的身分。他们与大学教师、医院医生、银行员工、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共同享有同样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城镇化服务等,以农业科学家、农业工程师、农业技术员、农业各类职工等身份置换传统农民,实现农民职业化。

7、农业典型榜样。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北大荒农业集团等“中国第二农业”为农业组织榜样,必将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旗帜。没有一个强大的农业组织,中国农业、农村、农民是没有出路的。中国农民的穷根子就是因为没有组织。中国的农业组织也必须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以非公有制为辅助的农业组织形式。

所以说,中国农业大略:“消灭”传统农民——土地国有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职业化。

参考文献:

1、《中国第二农业》 马格宁思 2013-05-18

2、《中国第1第1.5第2农业:谁能养活中国》 马格宁思 2014-02-01

3、《中国成功密钥:组织》 马格宁思 2017-11-07

4、《中国40年前人民公社走的就是“塘约道路“》马格宁思 2017-03-30

5、《中国:40年前的人民公社——豫西伏牛山麓一个知青亲身经历的真实的人民公社》 马格宁思 2016-06-17

6、《置换中国农业》 马格宁思 2015-06-03

7、《关于中央党校增设“中国人民公社学校”的建议》 马格宁思 2015-02-24

8、《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公社总社”设想(纲要)》 马格宁思 2015-02-21

9、《中国农民的“穷根子”是什么?》 马格宁思2015-01-27

10、《中国:再创“新人民公社”》 马格宁思2015-01-0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有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租赁等5种形式。

(1)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者,由第三者同发包方确立并履行有关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转包是指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3)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价为股份,进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以入股土地经营权作为分红依据。

(4)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串换。

(5)租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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