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四个要件_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7:30:29 人阅读
导读: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分两种,一种是集资诈骗罪案件,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前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如果从...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分两种,一种是集资诈骗罪案件,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前是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是十年。

如果从证据重要性出发,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我们可以把证据分为三类:

1.罪与非罪的证据(就是证明你是否犯罪的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是非吸还是集资诈骗?还是其他更轻的罪?)

3.影响量刑的证据(自首、立功情节等)

1.罪与非罪的证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公开宣传手段针对不特定对象,以保本付息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如果还以欺诈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那如何证明被告人非法集资呢?

以言词证据为例

这类案件的案发,一般是资金链断裂,集资人无法兑现支付本息的承诺,投资人大量报警导致案发。因此,警方在制作讯问、询问笔录时,会重点问以下几个问题:

投资人是如何知道集资人的集资需求信息的?集资人是如何发布自己的融资需求信息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采用了公开宣传方式,比如网络、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

投资人和集资人是什么关系?是否是亲戚,朋友或同事?是何时认识的?(这个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否针对不特定的对象集资,如果是针对的亲友单位同事,就是特定对象,就可能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投资人是否从集资活动中获得利息?是否保本?具体的形式是如何?集资人的运作模式?(如全额返利、分期返还、分红、借款形式)

而这些言词证据与相关的辨认笔录,工商资料,书证(如宣传手册、员工手册、ppt等),鉴定意见等,共同作为证明集资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的基本证据。

2.此罪与彼罪的证据

言词证据

为什么会借钱、投资给集资人?集资人款项的用途?是否携款潜逃,是否挥霍等?(这类问题的目的是核实集资人是虚构了事实,隐瞒真相,以证明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等。

其他证据如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银行流水和搜查、扣押笔录(这些都会重点核实集资去向,但一般会比较复杂,如果司法机关能够固定到证明集资人非法吸存的证据,会以非法吸存罪名逮捕嫌疑人,而集资诈骗的相关证据,也就是资金用途,资产情况等,会在逮捕嫌疑人后“慢慢查”,比如吴英案,中晋资本徐勤案,就是以非法吸存立案和批捕,之后以集资诈骗罪起诉。)


罪轻证据

到案记录和被告人供述

包括能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证据,包括到案记录、被告人陈述等等。

鉴定意见

另外,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往往会对涉案金额和涉案公司的资产进行核算。比如涉案金额中,是否有重复投资人将同一份本金重复投资,是否把复利、利息也算入了集资金额,如果有,这些都应该扣除,在集资诈骗案中,已经归还的本金是否扣除?

另外,关于公司资产的核算,是用的成本法还是市场法,成本法只能证明资金用途,却不能证明公司的偿付能力,很多案件中,仅仅以成本法对公司财产进行审计,导致核算的价格远远低于实际实际价值,错误的推到出集资人不具有偿付能力。

另外,还需要综合其他各类证据,简单说到这里吧。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近,在互联网金融强化监管的过程中,有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案例。实际上,这些犯罪行为,基本上与互联网金融没有直接的关系,或者说,互联网金融通常是这些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份子的一个幌子,就像以前说集资用来种树等之类的案例一样。

从金融法律法规看,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并非一个单独罪名,而是多个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罪名的总称,从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来看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为擅自作为型非法集资犯罪,这些主体在从事相关的集资活动时,没有根据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因此其所从事的金融活动是非法的,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很难得到保障的,例如未经批准就发行股票债券等。另外一种算是欺诈型非法集资类犯罪,也就是说可能这些集资活动表面上似乎得到了相关的批准,但是在集资活动中采取了隐瞒欺骗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

换一个角度说,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再叠加上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后果,会形成不同的罪行。非法集资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传统的诈骗方法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例如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这种欺骗的手法变化翻新很快,需要十分警惕。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看你女朋友对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岗位职责及重要程度,以及客观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来断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前面的三个判断要件,一般都是核心成员管理职位的人才符合。根据你的描述,应该目前只是参与协助调查,有条件找个律师去会见下吧。

非法占有目的,就是从你手里收钱时就想自己任意使用你的钱而没有打算一定要还给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犯罪分子明知没有自己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例如,有的理财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几千万,自有资金实际不足10万元。公司通过向公众宣传自己经济实力并以理财名义骗取上千万甚至上亿资金,公司支付房租和工资等费用后,根本没有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的能力。

  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吸收公众上亿资金,有人听信后将钱交给理财人员后,公司负责人携带集资款逃跑,等投资人再去其办公地点时已人去楼空。
  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例如,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上千万甚至数百亿资金,公司将集资款用于购买豪车消费、出入高档场所消费等,还有的用于境外赌博,有的包养情人,为情人购房购车,集资款大多数没有用于他们所称投资活动,犯罪分子无法偿还投资者本金和收益。
  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巨额资金,公司将集资款用走私、贩毒违法犯罪行为。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有的公司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巨额资金,公司将集资款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境外,或者将集资款转托给亲朋好友隐藏,或者夫妻假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致使投资者本金和收益无法得到偿还。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 以支付帮助获取资金的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利差、提出的方式获取资金,并由此造成大部分资金不能返还的。一些理财业务员受公司高额回扣驱动,通过各种方式动员社会人员办理理财投资业务,公司向业务员支付高额提成。
  8. 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弥补亏空、归还债务,导致资金事实上无法归还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以理财名义骗取公众巨额资金,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以前经营所欠债务,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
  9. 没有实际经营可以预期的赢利业务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例如有的公司或自然人谎称自己投资项目盈利可观,鼓动社会公众积极投资,实际该项目不挣钱,导致无法偿还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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