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夫妻一方的去世,等于把家庭的一半财产拿出来分给大家。怎么算也是赔本的买卖。人没有了,钱也没有了。
另一方能不能继承所有财产,是根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定的。因为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财产一分为二,一人一份。如果一方突然去世,那么去世方的一份财产变为了遗产。
遗产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遗嘱人在法律规定的方式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
例如夫妻有3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突然去世一方,去世一方的一份财产15000元变为遗产。
第一顺序人继承遗产,根据人数平均分的基础上,考虑照顾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原则分配遗产。假设配偶、子女(2人)、去世方父母(2人),共计5人,每人3000元,还要考虑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情况,配偶拿不到很多。
赵兴(化名)与赵旺(化名)是亲兄弟,赵兴有两个儿子,赵旺因身体疾病,无生育能力。受当地宗族观念影响,赵兴与赵旺达成合意,赵兴同意将年幼的小儿子赵小武(化名)过继给赵旺,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关系登记。
大儿子赵小文(化名)和小儿子赵小武各自成家以后,在不同的城市发展;赵兴和赵旺在老家生活。随着时间推移,联系越来越少,感情也越来越淡。赵旺的妻子钱云(化名)嫌赵小武没什么成就,对家里也没有什么贡献,对赵小武有意见。赵小武对继母钱云也心存不满。
2010年,赵旺陪大嫂李琴(化名)外出期间,遭遇事故,双双去世。赵旺去世后,赵小武与钱云的关系日渐恶化;最终,因不可调和,赵小武与钱云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洽在此时,富裕的赵兴突患老年痴呆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小武想恢复与生父赵兴的父子关系,但赵兴的监护人赵小文担心弟弟以后争夺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恢复。2015年,赵兴去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当年,赵小武将赵小文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赵兴的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赵小武被赵旺和钱云夫妇收养后,与赵兴和李琴夫妇的父母子女即已消除;但是,赵小武与继母钱云解除收养关系时,赵小武已经成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赵小武与生父赵兴的父子关系是否恢复,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但是,赵小武与钱云解除收养关系时,赵兴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而当法定监护人赵小文不同意赵兴与赵小武恢复父子关系,似没有不当。
因此,赵小武并非赵兴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赵兴的遗产。
如果孩子户籍不是和你一家,没有形成事实抚养关系,那么没事。
以后你或你配偶的遗产,这个孩子无继承权。除非你俩有遗嘱指定这个孩子继承。
可以的,但那叫遗赠。 死者可以在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赠送给继承人之外的非继承人。
以前还存在事实婚姻,现在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属于事实婚姻,统一认定同居关系。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里面并没有同居女友或同居男女这类群体,所以原则上无法通过法定继承同居者的遗产。
当然,《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同居者可以通过遗嘱将其遗产赠与给共同生活的人。
另外,虽然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但若是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原则上无法通过同居关系而继承另一方的遗产。
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以及所有要继承的人)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申请人的户口薄,被继承人已注销户口和身份证的,需要当地的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3、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亲属关系中涉及夫妻关系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原件或者夫妻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6、关系人是外籍的,应提供护照,通行证或者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7、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8、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需要提交的其它证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