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组织传销_怎么界定传销和诈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0:41:43 人阅读
导读:(一)首先,要理解二罪之间主观目的的差异性,必须先摒除一个错误的观念:只有诈骗犯罪才具有欺骗性。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集资诈骗罪同样具有诈骗罪的...

(一)首先,要理解二罪之间主观目的的差异性,必须先摒除一个错误的观念:只有诈骗犯罪才具有欺骗性。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集资诈骗罪同样具有诈骗罪的重要特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侵害他人财产,将财产作为犯罪的对象。关于集资诈骗行为具有欺骗性,这毋庸置疑。也正因如此,极易产生一个误区:只要用欺骗方法吸收投资人资金,就是集资诈骗罪。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传销犯罪与集资诈骗犯罪均具有欺骗性,不能仅凭此来区分两罪。事实上,并不是只有诈骗犯罪才具有欺骗性。行为具有欺骗性的犯罪还有虚假广告罪、串通招投标罪等等。

(二)传销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资格、层级等销售模式谋取非法利益,而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骗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虽然集资诈骗罪与传销罪都具有欺骗性,但二者的“骗”是有区别的。传销罪是从直销而来,直销是一种销售方式,即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渠道,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销售。这种销售方式在我国是必须经过批准的。而传销往往是披着直销的外衣来吸引参加者以骗取财物。

(三)由于两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导致其对传销组织的态度以及所得钱款的去向等均有不同,实践中可以成为区分两罪的重要依据。如前所述,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传销犯罪的行为人是通过传销组织牟利,两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导致其在行为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首先,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传销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但是不能否定传销犯罪具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典型特征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多数涉及财产的罪名,均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对财物占有的意愿。如果教条的认为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传销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对类似行为进行区别,显然是错误的。

同样是对财物具有占有的意愿,但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更具有直接性,其往往是以欺骗手段,直接性的获取对价,取得对方交付的财物。传销犯罪的行为人通常体现为通过一定地欺骗手段,发展具有一定层级性质的传销组织,通过经营传销组织的方式进行牟利,虽然最终亦体现为对财物占有,但非法占有目的与欺骗手段之间体现为间接性的特征。


其次,从因果关系层面对诈骗罪、传销犯罪进行区分

诈骗罪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逻辑,即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其它具有欺骗行为的犯罪中,被害人同样可能产生错误认识,但是否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可能存在疑问。

一方面,部分“被害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而是认为该运营模式可以成为牟利的手段,从而自愿交付个人所要承担的费用或购买产品,此类“被害人”存在极大的可能转换为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

另一方面,部分“被害人”确实产生错误认识,但是该错误认识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以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购买产品为对价进而获得代理资格,“被害人”系为了追求高额回报而被骗,即使认定交付财物确系因错误认识,但与诈骗犯罪直接获取对价的方式亦有所区别。

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这样的字眼常常在新闻报道中有出现,看起来概念上有交集,但是两者之间又有怎样的实质性区别,我们又应该如何去辨别呢?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非法集资概念有这样的定义: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对于非法集资进行简单的概括就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牟取回报的行为。



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债权凭证、购物卡等方式吸收资金,比如发现股票、委托理财、办理会员卡;

(2)利用民间组织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地下钱庄”;

(3)利用“传销”的形式形成非法集资;

(4)利用现在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通过签订商品经销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比如商品销售和返租,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形式。


合同诈骗的定义和常见的表现形式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简而言之,合同诈骗就是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欺骗对方,使之签订或履行不合理合同的行为。



常见的合同诈骗形式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的资产证明作为合同担保;

(3)签订合同收受对方货物、款项后选择逃匿,不履行义务;


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本质上的区别

①根本性的问题所在:非法集资最大的问题在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其存在的合理性存在疑问;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简而言之,非法集资未必是诈骗,但是合同诈骗一定是以欺骗为目的。


②资金获取渠道:非法集资是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而合同诈骗是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获得资金。



总结

其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不可以混为一谈。

其实并没有非法集资罪

所谓的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指面向公众集资的犯罪的统称,包括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所以,你绝对不会在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谁被判非法集资罪。因为这个罪名并不存在,多数人都是被判非法吸存或集资诈骗罪等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法集资这个用词不能被使用。比如张小雷之所以最开始对外公布的罪名就是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这意味着警方在立案时仅仅是掌握了张小雷初步的非法集资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是何种犯罪目前还不确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基础类犯罪,是指没有法律和相关部门许可,公开宣传集资需求,面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的集资行为。从前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有四个特点(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必须同时达到这四个特点,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对于不同的经济主体,警方介入侦查时,就会有不同的切入点确认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比如对于P2P而言,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设置资金池,是否自融或者自己归集资金,因为P2P本身就是针对社会公开宣传,提供的是承诺保本付息的借贷中介服务。但是如果是私募,则要重点查看其是否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投资人集资,如果是众筹,则看其股东人数是否超过法定规定人数,是否达到了非法吸存罪不特定对象的要求等等。如果是ICO,则看其是否提供了承诺保本付息或者类证券发行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看出,不同的商业主体和模式,防范非法集资的要点各有不同。

而集资诈骗罪,则是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上的一个罪名,起不仅仅要求符合前面所述的四个特点,还需要集资人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集资。 也就是说,不仅仅要非法性,公开行,社会性和利诱性,还需要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方法。因此,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不仅仅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样为何金融管理秩序,还恶意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其处罚也更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而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甚至是死刑。

因此,从刑事侦查的角度而言,警方在最初立案时,对案件一般没有整体的掌握,其只是初步认定案件存在犯罪事实,但是具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或者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还需要后续的侦查工作来确定,因此,在立案之初,警方会谨慎的将案件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更模糊的非法集资犯罪,后续再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和是否使用欺骗手段集资的问题。这就解释了为何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件,警方立案时和最后检察院起诉时的罪名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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