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分公司负责人有风险么_分公司负责人风险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3:30:57 人阅读
导读:自从财务负责人实名之后,也让财务人员深深地感受到了风险的存在。不少的中小企业,其实财税并不规范,所以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有记录在案的,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自从财务负责人实名之后,也让财务人员深深地感受到了风险的存在。

不少的中小企业,其实财税并不规范,所以作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是有记录在案的,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好在财务人员能够做到财务负责人的,通常是比较专业的,懂得把控企业的财税风险,也知道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规范,所以,不会轻易去触碰红线。

而如果一个并不知晓情况的局外人,用自己的身份证去登记为财务负责人,那么风险就比较大了。

首先,对公司的内部情况是否了解。公司的内部业务情况你知道吗?财务上的风险清楚吗?什么情况都不知道,最后出了问题,却要你担责的话,愿意吗?要自证清白,也并非易事。

其次,财务负责人也不是好当的。虽然用你的身份证的时候,可能会说,平时没有什么事情,仅仅是挂个名,但是一旦有了问题。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企业的财税上有问题,财务部负责人可能难辞其咎。

再者,通常公司都会有财务人员,不需要用别人的身份证去挂名,而通常需要挂名的,也许是已经预料到了当中的风险而采取的避险措施。

最后,不仅仅是财务部的负责人,企业的法人、股东、高管都不是随便好当的。有些人觉得挂了一个名,获取了一些蝇头小利,也同时很有面子。其实,是不知者无畏。利益的背后或许就是风险,所以,对这样的事情,一定要慎之又慎。

总的来说,“挂名”的高管尽量不要去当,在对具体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背后可能隐含着很大的风险。所以,不管什么时候,都不要为了利益去冒险。

需要明确是那一类风险,例如法律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以及你在分公司中承担的角色,例如是负责人或是承包、承租经营人等。法律层面,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一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如果是负责人或承包、承租经营人,一般和总公司一样承担的是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总公司通常会对分公司在这些方面进行考核。

您好,很高兴可以回答您的问题!

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高管,在公司挂名财务负责人,不论您是否真的任职,都需要担当担当财务负责人之责.

会计法明确规定,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在经济及涉税事项中与法定代表人负同等的责任。如果该公司规范经营,风险不大,若违法经营,偷税漏税,骗贷等,财务负责人的风险就会很大

原公司如果出现税务风险,或被列为非正常,可能会导致自己也被拉入黑名单。

原公司成为非正常户之后,那么绑定你为财务负责人的新公司也会跟着遭殃,纳税信用等级会被评为D级,个人征信也会有影响的。

建议您早做变更,现在变更也很方便,如果对方公司同意给您做变更,可用一证通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变更税务登记~增加4行,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种类,移动电话,~下一步~上传新的人员身份证照片~提交,就可以把您变更了

如果对方不想给您做变更,您也可以去税务局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所谓分公司法人,也就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分公司负责人,具有全权处理分公司的所有业务。分公司法人也具有风险,这个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经营好坏,盈亏你都要负责。如何规避风险,主要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认真考虑,慎重对待,时刻掌握市场行情,多听大家意见,那你就能取得成绩。

当然。公司的税务风险,以及公司高层在开票中(如果开票不是有财务负责人开的话)的不规范引致的发票风险,合同签署中的财务责任,违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财务负责人对费用发票审核不细致造成的报销风险,都是财务负责人的风险。还有,如果你是继任的财务负责人,一定要和前任财务负责人做好交接,并在就任的第一时间去税务局做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以撇清前任遗留问题对你的法律影响。

首先开个玩笑,这不是亲姐吧[灵光一闪]

我在上海做财务财务代理人6年了,所以只谈我见到的。

在我国,企业有问题了第一个承担责任的就是法人代表,和你占有多少股份是没有关系的。哪怕你没占一毛钱股份,责任还是你的。

举个栗子(有些不恰太当)假如你姐这公司经营遇到问题了(税务上,工商没年检都有可能),那么该公司就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法人代表不能做飞机高铁等。具体你查一下政策都有的。

所以,说白了,让他人担任法人代表就是一种规避风险的行为,一般我的客户不愿意自己担任法人的,都会让自己的父母长辈来做,他们年龄大,有问题了大不了破罐子破摔嘛,年轻人承担责任的成本就有些高了。

下面开始总结:在公司里,你可以担任监事,可以做股东,做法人代表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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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承担签约权限冲突的风险,由于分公司负责人在法律上有对外代表分公司进行签约的权利,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一般亦对分公司具有约束力。表见代理的风险,《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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