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利掌握征地补偿款_村委会是否有权“自治”征地款?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14:23:42 人阅读
导读:按理来说,村委会同意之前,应该先召开村集体代表大会,获得村民代表的大多数同意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才行。毕竟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而村民是村集体的组成部分,...

按理来说,村委会同意之前,应该先召开村集体代表大会,获得村民代表的大多数同意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同意才行。



毕竟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而村民是村集体的组成部分,而村委会只是村集体的执行部门,如果某项议题得不到村民大多数人的同意,即使村委会通过也是无效的。

然而现实中,现在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并不完善,大多只有村委会,而没有村民代表以及村民大会,而且一些地方往往只有村委两三个人。所以,一般村里有任何议题时,都是他们直接决定了,并没有按法定流程来执行。

所以说,现实情况往往与法律法规相矛盾,不过,现如今我们也可以看到,农村基层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中,像村民代表、村委会监督组织也在搭建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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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起诉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放弃统一安置后应得的安置补助费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予以支持。对于土地补偿费,比较特殊,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治决定该项目是作为集体的留存收益以备他用,还是分配给村民。对于该项目的具体分配方案,法律是未作具体规定的,而是留在了村民自治民主表决的范畴。

村委会是否有权“自治”征地款?

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主行使参与村务管理叫村民自治。也就是说在农村,村委会是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一切事务以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开展工作。不少地方的村居委会在都是在征地补偿款使用或分配问题的上和群众产生的矛盾或分配纠葛。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通过“自治”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呢?

确实,大家都知道,仅凭几个村委会成员自然不能享有如此大的权力来决定,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方可决定办理,所以,即便需要制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也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由此可见,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不能“自治”解决。村委会要是强制进行克扣和截留都是违法的。村委会征地补偿款是村居集体所有,除一部分留作村干部工资和平常村居办公开支外,所有用作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安装路灯,敬老院、养老院等为民办实事项目,都得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实施。

当然,涉及本村居大额征地补偿款项是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分配的,也应按程序进行公平,公开分配征地补偿款。如果村民认为被村委会不公正待遇或村委会违规操作或违反法律规定,也可向上一级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查处,以维护村民自身的权益。

村委会未经村民授权替村民签协议,该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村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的代表组成,服务于村民,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它并非行政机关更非一级政府,无权批准征地、启动征地程序;无权随意出售集体土地;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无权强制流转村民土地;也无权私自分配村民土地补偿款。那么村委会到底能否在关系着被拆迁户切身利益的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呢?

  一、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在实践中,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吗?这个需要分情况分析:

  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二、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必须专款专用,不需统一安置的,需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以上法条可知,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是土地征收的权益却主要归属于被征地农户个人,所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应由被征地农户同意并签字。如果村委会未经授权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协议,需要分析该协议的合法性,如果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村民可重新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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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征收的土地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征收农民的承包地,另一种是征收村集体的土地。

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村委会无权分农民承包地的补偿款。

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农民承包地被征收,补偿的是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一般征占补偿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安置补偿和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此两项权益补偿都归承包人所有,村集体无权分配。

村集体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村委会有权分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

村里面的集体土地是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土地性质属于村集体所有,平时由村集体承包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归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全村人都有权参与分配,包括村委会,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同意,村委会无权私自支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任何村民无权非法侵占。

综上所述,尽管说村委会无权分农民耕地征收补偿款,但在实际征收补偿过程中,绝大多数操作权都掌握在村委员会手里,农民的合法权益要想如实获得保障,也是非常困难的,一些村委会违规侵占农民耕地的征收补偿款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不过相信土地征收补偿监管制度会越来越健全,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会越来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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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乡镇政府都没有权力征收农民承包的可耕地。农民承包的可耕地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征收实施。村委会、乡镇政府没有土地征收权和实施权。

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村委只是有对集体的土地负责管理的权利,和对集体的其它资产进行管理。征收农民承包的可耕地,是要通过上报,经国家进行审批。只有国家才能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强制征收。在征收时还要发布征地公告。

如果村委私自征收农民承包的可耕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你可以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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