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_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7:09:25 人阅读
导读: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乙报价属于要约,甲回复属于承诺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3、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

1、甲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乙报价属于要约,甲回复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要约、承诺已经完成,合同关系成立,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

3、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规定,乙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乙放弃债务、无偿转让财务的行为。乙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自甲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个要约不能撤消了。要约撤回的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而要约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所以已不是要约撤回了。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希望您满意哈

2月25日 乙方打开信件获取并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放置传达室未打开和在快递运输途中是一样的,不生效。

该承诺未生效,合同未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若你方在15日内未做任何表示,即视为承诺”,当乙方未向甲方通知接受甲方的要约全部内容时,一是,不属于通知形式;二是,也不符合根据交易习惯的范畴,未作任何表示不能成为交易习惯;三是,因要约中并未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而未做任何表示则也不属于通过行为来表示。故甲方不能强加乙方的承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 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 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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