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代理多个侵财类刑事案件被害人挽回损失。结合以往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就您的这一问题,我有以下看法:
根据您对案件的描述,您是诈骗案件的受害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的维权。若民事案件的被告有刑事诈骗的嫌疑,即使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最终被追究刑责,也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简而言之,提起的民事诉讼后照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相比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给犯罪嫌疑人的压力是比较小的,无非赔偿而已,这甚至会让犯罪嫌疑人有恃无恐。
从挽回损失的角度,若您有比较扎实的证据,建议您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才会给犯罪嫌疑人施加更大的压力。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压下,犯罪嫌疑人为求得轻判,通常会主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这样更有利于实现您的诉求。
《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通俗讲,若犯罪嫌疑人已被追究刑责,您的损失只能通过追缴其违法所得或法院判令被告人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
综上所述,若您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这就是一条只能向前、不能回头的“单行道”,只能指望追缴或法院判令被告人责令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
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则有较大的选择主动权,可进可退:可在胜诉后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弥补损失;若民事诉讼结果不理想,则可继续向公安机关报案。
若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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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被骗财物的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条款,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如故意伤害罪产生的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交通事故罪、纵火罪等)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