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执行死刑的情况_为什么拐卖儿童的人不能执行死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1:12:06 人阅读
导读: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经剥夺了政治权利终生,没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况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当宣判执行你死刑了,这是法律对你最后的宣判...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经剥夺了政治权利终生,没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况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当宣判执行你死刑了,这是法律对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绝。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




我国因为死刑制度长期以来饱受国际社会关于人权问题的非议。对这一制度,我国一贯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而近年来,我国在死刑适用上也更加趋于谨慎。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适用对象上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对于死刑适用上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之中。该条规定称,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在实务中,部分嫌疑人会利用上述规定来逃避死刑处罚,比如一些严重性案件中女性犯罪者会在事发后千方百计的使自己怀孕以避免被判处死刑。

如果公检法办理曾春亮案件配合默契,他被判处死刑后最早在“十一”国庆节前执行,晚点可能可能在十二月底处决

曾春亮两次抢劫作案杀死三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他不属于法定不得判处死刑范围人员,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司法机关速审速判可能在国庆节前处决,安慰死者亲属。曾春亮于八月16日落网被捕,公安机关要对他进行预审和指认现场,然后才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此阶段一般一周以上;因为曾春亮案件属于有重大影响案件,检察院有可能在侦查阶段同步介入案件,提起公诉也得需要一周以上时间。法院受理公诉后至宣判至少得两周,曾春亮上诉期为10天,二审审理期限得2周,最高法复核的两周,十一国庆节前有可能下达执行曾春亮死刑命令,两个月审理时间显得仓促。

元旦前处决他最有可能。死刑罪犯一般选择特殊日子进行,逢年过节前常处决死刑犯人,司法机关一方面安慰被害人亲属心灵,另一方面减轻羁押场所看管死刑罪犯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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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本身就出错了,死缓又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注意,这里的缓期只能是两年,因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为两年。

一般而言,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死缓,我们可以说他死里逃生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两年后死刑不会再执行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刑法50条规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有一种情况才会执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这两年的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属于过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类型里),而且还得是情节恶劣的,什么叫情节恶劣?如果两年内手贱偷了狱友的东西,或者因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构成故意犯罪(盗窃或故意伤害),但是由于情节轻微,并不属于恶劣,所以依然不会执行死刑,只不过会面临考验期重计。考验期重计的意思就是从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的考验期,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单独计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轻刑原则)。

通过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里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两年的考验期?我相信,哪怕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只要脑子不笨不傻,也会忍得住不去触碰那些情节恶劣的犯罪的。综上所述,被判了死缓的人捡回了一条命,应当好好珍惜法院给的这次机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拐卖人口的根源来自于利益,任何的拐卖人口都离不开利益,所有的行为都是在为利益服务,拐卖人口的种类大概有集中,一种是拐卖妇女去卖偏僻的地方给光棍当老婆,第二种是拐卖儿童去卖给别人当孩子养,第三种是拐卖去给别人打黑工,第四种是贩卖器官,第五种就是把孩子打残了放到街上乞讨。

不管从哪样来说,贩卖人口都是非常可恶的,也是属于丧心病狂毫无人性的,每一个正常人对人贩子都非常的痛恨,没一个被伤害的家庭都恨不得把人贩子碎尸万段,不然根本不能解自己的心头之恨,但是人贩子却很少有被判死刑的,只有一些贩卖过多的情节严重的才会判死刑,这是为什么呢,人贩子的行为属于反人性的,这样还不足够吗?

去年的时候,网上也有大量谈论对贩卖人口是否适合直接使用死刑,是否能够通过使用死刑来震慑人贩子呢,在网上很多人呼吁使用死刑来震慑,也足以说明了大家对人贩子的痛恨情绪,当然最终法律专家出来解释为什么不对人贩子统一用死刑,理由有好几个,其中就有一个是说所谓的保护人贩子手中被拐人的安全,防止人贩子走投无路对受害人进行伤害。

这个理由是否有说服力,这个我们不说,毕竟现在的确很多人对人贩子的处罚有看法,认为处罚力度过轻了,当然了人贩子作案情节严重的会面临死刑的最高刑罚,按照大家的看法是伤害一个和伤害无数个并没有多少区别,伤害一个就重罚可以避免他去伤害多个,但是又有人说,如果伤害一个他躲过了,而且他知道自己一定会死,那就不会害怕什么了,伤害无数个就更肆无忌惮了,对于人贩子是否死刑众说纷纭说法不一,目前为止还没有实行,你觉得怎么做才好呢。

此时,死是他唯一的选择,无论你是大闹刑场还是无理辱骂行刑工作人员,死刑必须执行!最后只能是让法警多赏你几颗“黑枣”罢了!我曾经亲自见证过一次死刑犯执行死刑前的“最后的挣扎”;那个死刑犯因为妻子欲和他离婚,他怀疑丈母娘从中挑拨所致,便怀恨在心,于是他用桶装汽油趁夜间去丈母娘家点燃汽油,将老丈人、爷爷丈人烧死,将丈母娘、妻子、小姨子和他本人四人重度烧伤。他在医院治疗一年后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收监,又过一年半后(2017年)被最高法核准死刑!到执行死刑那一天早晨,他被看守所管教和武警从监室里提出来换新衣服(新衣服是其家属准备的)、换脚镣(看守所脚镣是不能让犯人带走的,需要重新换上法警事前为其准备好的细脚链并用白色尼龙绳五花大绑后,再挂上写有死刑犯名字的牌子)、拍照时,他知道自己死期已到了按秒计算的时候了,于是情绪异常激动,面对监刑的检察官和武警、法警破口大骂:“法院和检察院的一个人眼瞎了难道说你们都瞎了嘛!”(因他对案发时刑警从现场提取的打火机这一物证否认是自己的,对此存有异议,)见此情形我上前对他说:李某某,事已至此你再提这些事情还有什么意义,被你烧死的两个人暂且不说,你给你丈母娘、你老婆和小姨子三人造成的伤害比死都痛苦,她们永远的失去了双手,做饭都做不了,生活无法自理,所有的这一切都是你给他们造成的,你知道吗?!李反驳怂対道:“草!我马上就死了,难道说死前连话都不让我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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