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致人死亡是故意还是过失_醉驾致死是过失还是故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06:04:43 人阅读
导读:我觉得这个必须结合情景来看.假如说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那么就要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既然要定以危险的方法...

我觉得这个必须结合情景来看.假如说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那么就要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既然要定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说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就是说至少是要造成“多数人”伤亡才能定义。我觉得醉驾的确大部分应该定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是过失,竟然都已经是“醉”了,那么这个时候就属于无行为民事能力人,主观上就不是一个故意,致人死亡就是由于主观上的过失了.如果你要说是行为人“故意”喝酒,导致自己无行为民事能力的话,仍然没有办法成立,因为目前我国的刑法学里的因果关系说,只能追究一次。举例子说明就是,假如你因为跟我吵架,你把我打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不能去责怪你的父母,说如果你没有出生,就没有人会把我打伤了,也就是说我只能追究你的责任。不然刑法的追究就会形成无穷尽的牵连。当然,这是目前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就快出了,到时候可能就不一样了。希望能帮到你

所谓的保护弱者!其实我觉得更加助长歪风邪气!如果没有所谓的保护弱者 人人都是交通参与者 !所以人人都要为交通事故负责!没有什么弱者不弱者之说! 现在马路上 电动车 三轮车!或者行人过马路头不抬眼不睁的。 你按喇叭 都当没听见 心里就认为反正你不敢撞我! 往往就是这种心态!不是机动车不想停 有些情况是停不下来! 酿成悲剧 谁都不想! 我个人认为交通事故 就应该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不要考虑什么弱者!人人都遵守交通规则 事故就会减少! 不要在发生中国式过马路!

“汽车撞死人”并不是一个规范的表述,事实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以汽车作为同刀、枪、毒药一样的杀人工具,开车撞死被害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个别情况也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种是交通事故中,汽车撞死人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既然会出现在这个问题,那题目中所指的应属于第二种情形,题目的规范表述也应当调整,即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

一、同在哪里?

之所以会问区别,那肯定暗涵两者有相同之处的意思。那么他们同在哪里?

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被害人的家属承受了巨大的痛楚。

正是因为这些同,交通肇事被害人家属总会有这样的想法:他这就是“故意杀人“,为啥不判他死刑?

这种想法不对但是可以理解。事实上存在明明是故意杀人却伪装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比如《人民的名义》里面陈海被撞一事,如果不是随后发现的新证据,那么此事仅会被当做普通的交通肇事来处理。这涉及到了证据证明的问题,何为犯罪和如何证明犯罪是两码事,本文将不会讨论如何证明犯罪的问题。

二、区别在哪里

1.概念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

故意杀人罪是指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

2.主观故意不同

交通肇事罪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持的是故意的心态,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但却故意追求这个结果或者是放仍这种结果发生,那么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心态,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

3.要求结果不同

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造成重大事故这一条件,否则不构成犯罪。事实上所有过失犯罪都以具备某一结果为构成要件,无结果则无犯罪。

故意杀人罪则无需造成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只要当事人出于杀人的目的购买工具、创造犯罪条件就可以构成该罪,此阶段为犯罪预备阶段。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何为犯罪和如何证明犯罪是两回事。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犯罪预备阶段就被处理的故意杀人案件(没人会傻到自己承认的),一般是犯罪分子着手杀人行为之后才存在被定位故意杀人罪的条件(未遂、中止、既遂)。

三、区别的根源

法律上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构成要件有何不同,我想并不是这个问题真正所需要的答案。这部分我想向大家解释一下两者罪名区分处理的根源所在。

首先大家应当知晓,个人的痛楚和社会整体的管理不是一个概念,通俗点讲就是“没人会管你怎么样,除了你的家人”。在一个公司中,某个员工今天可能生病了,另一个员工今天可能家里有事,这些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讲可能都是需要去关注、解决的。但是对于整个企业来讲,它关注的可能是今天生产了多少产品,这个月的销售情况如何等等问题,企业的负责人不可能也没有精力去关注某个员工个人的事情,或许出于体贴员工、增强向心力等原因,企业会给予生病员工假期等等,但是这些都是统一的、全体适用的、预设的制度,它并不是专门针对某个人的。

现在放大到我们整个社会中,社会管理者都是基于一系列的数据来进行管理,如果某个路段交通事故率较高,就要在哪里多贴一些标识;如果某地猪肉价格涨的过高,那么就要从其他地方调配过来一些猪肉。社会管理者总是从宏观层面考量的,它不可能关注或者说花很多精力关注某个人的喜怒哀乐。我们每个人、每个行为构成了社会管理者的大数据。因此我一直认为,对于我们个人来讲,我们不应该看某灾难事件发生的几率是多少,那是给社会管理者看的。当灾难发生在我们身上,那它的几率就是100%,后果将会丝毫不拉的压在我们身上。因此,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如果灾难真的发生,那么我们能否承受这种后果;如果不能避免,我们是否值得去冒风险。

回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区别这一问题上来,社会管理者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宏观问题,被害人家属的痛楚并不会被关注到(至少在社会管理的层面上)。对该两种致死的行为之所以会区别对待,完全是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即两种罪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

何谓“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比如正当防卫表面上可能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但是实际上行为人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目的而做的,对社会不仅不具有危害性反而是应当受到鼓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了对该种行为处罚的程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比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要低很多,也就是说明在社会管理层面,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危害性更低。

为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比故意杀人低呢?

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唯一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事故。对交通肇事的刑事处罚主要针对的是重大事故这一后果。违章行为无重大后果,则无刑事处罚。而对这一后果的产生,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的心态,其本意并不是要去撞个人、撞个车啥的,其本身只是一个交通违章行为,只是因为特殊情况出现才产生了重大事故。交通肇事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其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后果,其这一后果产生的根源在于行为人的过失心理。

而对于故意杀人罪,往往是行为人出于卑劣目的,肆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很大,其动摇的是整个社会的根本。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对于这种故意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刑事处罚。

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故意杀人,其量刑也应当比故意杀人轻。

四、结语

或许在一个文明不发达社会,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一个文明社会,分清差异、区别对待才是最合理的。这并不是对犯罪分子的宽恕,这只是为了让我们的刑罚更为恰当。惩治不法,罚当其罪!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是过失犯罪。

  1、单就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本身而言,驾驶员主观上应属于故意。

  2、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其主观上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仍应该属于过失犯罪。

  另外,如果驾驶员以追求对方死亡为目的而驾车撞死对方的,则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交通肇事罪,但这与是否属于醉酒驾驶无关。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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