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条_刑事诉讼法96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7:41:22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2113诉讼法》是对拘留人的5261拘留时间等方面的规4102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65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2113诉讼法》是对拘留人的5261拘留时间等方面的规4102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65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关于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的规定,法律原文如下: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觉得有必要发一下言。

首先,我不认为一个专业的公诉人会提出“拒不认罪从重”这种量刑建议,因为拒不认罪根本不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公诉人真的这么提了,可以说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都堪忧。

“拒不认罪从重”这句话是错的。

“拒不认罪比起认罪伏法来,要判得重”这句话是对的。

大家常常在电视里看到看守所的墙上贴着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前半句是对的,后半句是错的,抗拒并不能从重。

另外,被告人自己作无罪辩护,同时又认罪伏法这种情况虽然少见,但也不是没有,这实际上是一种辩护策略,包含两层意思:我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但是如果法院一定要判我有罪,请考虑我认罪伏法的态度,对我从轻从宽处罚。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决定案件走向复兴的根本还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法庭上的发言是一种有效的参考,但最终决定案件的还是事实和证据,不是公诉人和被告人怎么说,法院就一定要怎么判,法院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和判断标准,对于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只要理由合法合理即可。

这是有关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条款。刑法的空间效力,是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效力。(起作用,可以用刑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九条是关于我国刑法普遍管辖的规定。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可以适用本国刑法。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一个国际的大毒枭,但是他从未在中国境内贩过毒,也没有贩卖毒给中国,没有侵犯中国的国家或公民利益。但他在中国境内,根据国际条约,我国应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根据刑法第九条规定,就可以使用中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逮捕,审判,处罚他。如果没有该条是无权逮捕他的。

第八十条规定为: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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