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刑事责任_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5:16:09 人阅读
导读: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二者违反的法律规定不同。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行为处罚的当事人触犯的是行政法律法规。2,二者最终处理机关不同。刑事...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二者违反的法律规定不同。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行为处罚的当事人触犯的是行政法律法规。

2,二者最终处理机关不同。刑事处罚最终经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二者的处理程序不同。刑事处罚是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的判决,对结果不认可可以上诉。行政处罚责任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收集证据后做出处理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刑事处罚,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可能判处附加刑。行政处罚,行为人只是一般违法,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较轻的处罚。

5,二者对本人及家人以后的影响不同。受到过刑事处罚,属于有犯罪前科,有犯罪记录,本人不能从事某些职业。子女就业也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行政处罚则不同,对本人及家庭以后今后的就业等基本没有影响。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回事,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只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行政处罚部门对有此情形的,会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公安)处理。不是因多次行政处罚就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构成非法采矿罪,需要有“造成资源破坏”的结果,如果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追究刑事责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对于公民因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基于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相关部门不能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另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还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既不仅要符合实体法,还要符合程序法。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实施处罚的有效保障。

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除对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外,其余行政处罚,必须适用一般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无论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此外,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前,已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实施某种行政处罚的特别程序,只要不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这些程序依然有效,行政机关也要遵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针对您的问题,我给出的答案是,受到刑事处罚后一般不承担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还可以行政处罚,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这是两个不同部门的管辖范围。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里的规定是”分别”作出,并没有排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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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刑法》。在我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不能吸收的,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后,当事人还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交付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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