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打架斗殴致人死亡_工厂打架意外致人死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9:19:26 人阅读
导读:会出现四种情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起争执打架,一方是否起了“杀心”,要从其行为表现来认定。比如,是否...

会出现四种情况: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起争执打架,一方是否起了“杀心”,要从其行为表现来认定。比如,是否积怨已深、使用杀伤力大的工具、打击要害部位、打击强度大、打击频率高、行凶手段恶劣及行凶后的行为表现等,符合上述情况的,说明主观上是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应判处死刑、无期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比如死者民愤极大,“大义灭亲”的,可以判3——10年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不能证实行为人有“杀人”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该罪行为人的伤害行为是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持有的是过失心态,这也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虽说与故意杀人罪的判刑内容一致,但顺序不同,故意杀人罪是“优先”适用死刑的,也说明了两罪严重程度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死亡后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下造成的。比如二人是多年的朋友,因小事起了争执,甲随手击打了乙胸部一拳,乙倒地不起死亡,经证实乙是由于心脏病发死亡,甲的击打行为仅是诱因,但毕竟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甲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乙的死亡,甲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意外事件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死亡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民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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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死亡视情节定罪,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屡次聚众打斗的。(二)聚众打斗人数多,范围大,社会作用卑劣的。(三)在公同场所大概者接通要讲聚众打斗,形成社会次序严沉纷乱的。(四)持械聚众打斗的。聚众打斗,致人沉伤、牺牲的,按照原法第两百三十四条、第两百三十两条的确定治罪处分。第两百三十两条蓄意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大概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两百三十四条蓄意损害他人身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大概者控制。犯前款罪,致人沉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牺牲大概者以特殊残酷手法致人沉伤形成严沉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大概者极刑。原法另有确定的,按照确定。扩展资料:打架致人死亡的案件2018年9月5日,泗县双语中学爆发所有弟子挨架事变,一弟子受伤,县委、县当局交报后,高度正视,第偶尔候安置相干单元赴现场处置。2018年9月6日上昼11:22,县公安局传递状况如下:2018年9月5日20时09分泗县公安局110指引核心交泗县双语中学一教授电话报警称:其班有弟子挨架,一弟子受伤,当前泗县群众病院急诊室挽救。交110指令后,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泗城义务区刑警队前去现场处置,县局主办法袖和分担领袖即时前往群众病院、双语中学,并构造警力展启考察处事。经初查,2018年9月5日晚,泗县双语中学自习功夫,高两(5)班弟子王某某与高两(2)高某某爆发纠葛,两边均调集局部共学爆发挨斗,挨斗中陈某受伤,后送往泗县群众病院挽救,陈某于当日21时许在病院挽救失效牺牲。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考察中。2018年9月6日下午19:40,县公安局传递状况如下:2018年9月5日20时09分,泗县公安局110指引核心交泗县双语中学一教授电话报警称其班有弟子挨架,一弟子受伤,当前泗县群众病院急诊室挽救。交110指令后,泗县公安局泗城派出所、泗城义务区刑警队前去现场处置,县公安局主办法袖和分担领袖即时前往群众病院、双语中学,并构造警力展启考察处事。案发后,各级领袖和相干部分高度正视,先后前往现场指引处置、考察善良后处事。经查,2018年9月5日晚,泗县双语中学自习功夫,高两(5)班弟子王某某与高两(2)高某某爆发纠葛,两边均调集局部共学爆发挨斗,历程中陈某受伤,后送往泗县群众病院挽救失效,于当日21时许牺牲。暂时,公安机闭照章对于该案涉案的犯法怀疑人高某、黄某某、刘某刑事逮捕,书院培养熏陶次序平常,死者家眷善后处事举行商谈处置中。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乙方男C用木棒打了甲方男A的头和后背”,;

2,“乙方其余人有动手,并有人用刀在A侧后背划了很长一道口子”;

3,“甲男A死亡”、“C19岁”这是一起典型的打架斗殴致人死亡案件,且C明显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这里不管C是不是叫过去的。你问C的责任,首先C已满18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次要看导致死者甲男A的直接死亡原因,这个需要警方的法医鉴定结果。如果致人死亡的原因是“用木棒打了甲方男A的头和后背”,则C应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量刑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根据描述,C应该不会判死刑,因为打架斗殴双方都有责任。如果死亡原因是其他,不是C的行为造成,C也要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主要是出现了死亡后果,已经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责任可能会减轻许多。如果那人活过来,就看造成什么伤害,如果鉴定为重伤,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是加重情节。赔偿也很重要,如果赔偿得到受害方谅解,对量刑也会有很大影响。

公司不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然人,所以只能由其主要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假如公司有重大的过错,且是由公司非法组织的这次打架,那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只是由于工厂里的工人自身的原因而打架造成人员死亡的,那也只能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了,这里面一个防卫不当的说法,如果说被害人是因为不法目的去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时而被他人防卫不当而致死的话,那这个责任就要小的多了。 这得看具体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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