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是否犯法_见死不救违反法律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5:50:25 人阅读
导读:一张图说明一切我认为是犯法的。快要死了不等于死了,他还活着你给治死了,就是剥夺了人家生的权利,剥夺了人家生的权利你就犯法了,是要判刑的。人快要死了有好多自然又缓...

一张图说明一切


我认为是犯法的。

快要死了不等于死了,他还活着你给治死了,就是剥夺了人家生的权利,剥夺了人家生的权利你就犯法了,是要判刑的。

人快要死了有好多自然又缓过来的例子。我们村有个70多岁的老人,突然走路时倒在路上眼皮上翻马上就没气的样子,大家着急上火的把他抬到家里,他的近亲属就去给他买寿衣,没曾想寿衣穿上了人也抬到灵床上了,那人竟奇迹般的坐起来了,并且又活了三年。

人快要死了,有把握你给人家治疗,没把握你就不能瞎治疗。尽管人家要死但是人家没死,你给人家治才死的,找你告你是正常。

‘’谁导致车祸的呢?谁出的车祸谁负责任。‘’

依我之见:肇事司机,才是本次车祸事故现场唯一具有法律上的施救义务的人,而不能去以‘’见死不救‘’为借口道德绑架其他围观者。

一,车祸事故,指的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驾驶的有关禁止性规定,主观上系过失,如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比如逆行丶超速丶违法变道丶超载丶饮酒驾车……等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

A,从车祸事故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上讲,因为机动车司机有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才导致车祸事故的发生人员的伤亡,因此,司机的违法驾驶机动车与人员的伤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司机必须为自己的违法驾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B,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丶保护事实现场、并对受伤者积极施救(比如打120急救电话并配合医生抢救受伤人员)。由此法律规定可见违法的机动车司机是法定的该车祸事故唯一的施救义务人。

二,当然,‘’人命关天‘’,在车祸事故发生后周围的围观者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一一不破坏事故现场丶不影响对受伤人员的生命救护(比如违背救护常识丶加重伤情等)的情况下,自愿及时配合抢救伤者而‘’乐于助人‘’,也应当积极鼓励的。

一一但是,围观者是否施以援手,那不是法律义务。

就如同本案例提问者所问更不能责备围观者在车祸现场拍视频而不伸出援手抢救伤者是什么‘’见死不救‘’,还打算让拍视频的围观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该车祸无论违法的司机,还是受伤的受害人要责备并起诉拍视频的人的‘’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的话,要我说一一这是‘’于法无据‘’的道德绑架行为,必然会被法院以驳回起诉而‘’败诉‘’告终。

三,如果车祸现场拍视频的人是法律上负有对伤者紧急施救的人,如120急救车上的救护人员不紧急施救伤者,而是去抢时间拍视频,那么120救护人员就应承担见死不救的部分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近日来,一段视频引发了大家的激烈讨论:一女子在过马路时被出租车撞倒后,出租车逃逸,在随后的一分钟内,十多辆车从女子身边驶过,来来往往的行人也不下20名,但是却无一人实施救助。随后,该名女子被第二辆车碾压死亡。

该视频的内容,不禁让人想起了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同样是肇事司机的逃逸,同样是路人、途经车辆的见死不救,“小悦悦”事件仍然不能唤醒人们冷漠的内心吗?许多人会说,既然道德无法让人们伸出救援之手,那么就用法律来对这些见死不救的人进行强制性的推动,用法律规定有能力施救的人必须施以援手,对无动于衷的人进行惩罚。那么,我国的法律对于“见死不救”是怎么样的规定呢?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当中,对于“见死不救”并无一个明确的罪名规定,也无明确的义务约束。但是,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存在“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如果“见死不救”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相关条件,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不作为犯罪指的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义务而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负有特定的积极义务,这里的义务包含着一下几种:

(1)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性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等。“遗弃罪”就是行为人未尽其抚养子女或赡养父母而构成的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2)因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而要履行的义务,如医生对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员的救火义务等,对于不履行某些该类行义务的行为,在刑法中以具体的罪名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玩忽职守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3)由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使其他合法利益出于危险状态中而产生的消除危害的义务,如把人撞伤后,撞人者就负有将伤者送外医院救治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施可能性而没有履行。这里强调的一点是实施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具有特定义务但是当时的环境并没有实施可能性,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如医生遇到一位病人,但是当时的条件和环境都无法展开施救的,这时候医生的救助义务就不具备实施可能性。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小编前几天接到一个法律咨询,咨询的案件情况是这样的:甲乘坐着乙的出租车前往某城市,在出租车开往某城市的路上,经过一条偏僻且经常无人来往的小路上时,甲突然发病,需要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但是乙见状并不愿意将甲载往就近的一处医院进行治疗,而是将甲赶下车并驾车离去,最终甲没有及时得到治疗而死亡。

在该案件中,在当时的情形,甲在乙的车里突发疾病且四周无人,因乙是出租车的负责人且只有乙能够将甲送往医院,乙便负有了特定的救助义务,但是乙在可以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并未将甲送往医院,而是选择赶甲下车,最终导致甲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乙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甲的死亡,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条件,乙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相较于上面的案例,文章开头的女子被撞后无人救助的事件中,该女子倒地,生命处于随时被下一辆车辆碾压致死的危险状态是第一辆车撞击造成的。所以对于该女子产生特定的救助义务的是第一辆车的司机,因为他的行为致使该女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而过往的行人,并没有直接撞到该女子,将其生命置于危险状态中,所以行人并不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行人的“见死不救”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为何“小悦悦”事件仍未能警醒世人,为何女子被车撞到后行人不进行救助?《我顾问》认为:除了拷问世人的良心外,还需要从另一方面进行考虑——见义勇为的顾虑。在如今的社会中,存在着极度不合理的现象,某些人假装受伤而故意敲诈勒索上前施救的人;某些见义勇为者舍身救人,不仅把自己的性命搭进去了,家庭还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些种种无一不是人们准备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的顾虑。

“见死不救”本身便具备道德谴责的意味,通过法律强行规定对于不具备特定救助义务的人的见死不救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通过刑罚是可以强制要求人们“见死必救”,但是永远无法唤醒人们顾虑重重的人心。所以,不以一味的通过责罚来要求人们,还要发挥法律的激励作用,对于“见义勇为”进行嘉奖,对于那些见义勇为而致使自身遭受损失的人们明确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严惩那些假装受伤而故意讹钱的流氓,这样才能扫进人们心中的顾虑,唤醒人们的内心,乐于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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