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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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求能够当庭宣判的话,就应该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话,才可以择日宣判。
刑事案件择日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判决。如果是取保候审的,自己按时到庭。如果是羁押的,法院会安排法警去看守所提到法庭,接受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院审判案件,为什么不当庭宣判而要择日宣判?
近几年,随着手机,电脑等网络媒体的普及。民众对于社会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反映的越来越多。其中,对于“黑箱操作”、“审判不公”、“打招呼”等司法腐败行为更是深恶痛绝。而这些与宣判制度又有着一定联系。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基于一些原因,一般会选择择日宣判。而对于民众,他们认为会存在审判不公。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哪者更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法官还是民众,对于宣判的时间都有着各自的思考。
那么法律对于这些是如何界定的呢? 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又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呢?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34 条规定了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两种宣判方式。除此之外,
《若干规定》第 31 条也有规定。
但并未对其概念做出定义,仅简要规定了定期宣判当事人的上诉期及一些可能出现的情况。当庭宣判和择日宣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公开宣判的两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所运行的程序基本相同,却也存在一些差别。
2.
关于两种宣判制度各自的优越性,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当庭宣判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持此意见的学者认为,当庭宣判可以使法官做出的判决更接近案件事实。
另一种观点认为: 择日宣判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过多的择日宣判导致的一项重要后果是法官不能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择日宣判导致的结果是本该由法官独立审判的案件却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而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了解都只是来源于整理好的文件和法庭记录。对于当事人的质证、辩论过程不能够直接了解,所作出的决定都是依据庭审的汇报材料,这些材料都是经过整理的。这样的判决势必对案件的公正性会造成一定影响。
因此,择日宣判会给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带来负面影响。合议庭对案件不加以分析讨论就选择择日宣判,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审判委员会主要是监督法官判案,而不是参与到案件的判决中。法官审判权难以独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影响。
3.
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曾说: “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
国家创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定,而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则是存在不公。而要保证这两种宣判方式的合理适用,则要加强民众对法律程序的监督。这就要使公开宣判制度做到实至名归。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当庭宣判的允许媒体记者将审判和判决过程发布到网络、电视新闻上。择日宣判的,庭审结束后,具体说明下次开庭时间,等到判决结束将几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以及判决过程同时发布。这样就方便了民众对于案件整个公开透明的了解。
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将其判决结果公开宣判,并发布到网络上。允许民众将自己对案件的疑惑评论出来。
文章参考:李海燕老师的《对当庭宣判与择日宣判的思考》
首先,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就是开完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宣布案件结果。而定期宣判就是俗称的择日宣判,是开完庭没有当庭宣判而是另行告知宣判的时间。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择日宣判。但是判刑一般指的是因为犯罪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判处死刑、无期、有期、拘役、管制,或并处或单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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