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由什么主导_公民司法救济首先要做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8 23:43:21 人阅读
导读:您好,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

您好,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民事诉讼。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司法救济一般由人民法院主导并通过公正的审判来实现。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前应先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立案,携带立案通知书及案件材料到所在地的法援机构咨询。经值班律师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就会发给一份《法律援助申请表》。按要求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事实证据等资料。

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院的回避制度的相关救济都有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 》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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