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与个人争论_如果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利害冲突,你会怎么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5:06:35 人阅读
导读:大家好!我是廖二哥,今天来回答这个问题是凭着自己有点小经历来回答的。在农村长大的,可能都经历村与村之间土地纠纷。村与村土地纠纷的导火索就是我们老一辈人,对土地山...

大家好!我是廖二哥,今天来回答这个问题是凭着自己有点小经历来回答的。

在农村长大的,可能都经历村与村之间土地纠纷。村与村土地纠纷的导火索就是我们老一辈人,对土地山界的不重视,没有明确地标,没有书面的山地林权证书。分界方法也非常落后简单,一般村与村之间分界都喜欢以河流,山坳,公路,水渠为界线,所以才酿成我们后人对土地山界的纠纷。

我记得在十五年前,我们村与隔壁村就发生一件土地纠纷事件,土地纠纷达到一千多亩,全是沙地。纠纷的原因就历史留下的问题。

整个历史经过是这样,五六十年代,农村农业不发达,很多土地丢荒我们的一千亩沙地也不例外,这一千亩沙地我们村用来当集体放牛场,后来分田下户后还是放牛场,当放牛场使用以来,一直有附近村民也把集体牛放到我们的沙地来,当年的农民善良纯朴,不计较这么多,后来农民养牛少,没有牛场直接丢荒了。

转眼间到2000年,当地政府号召农民大量种殖种糖蔗,当我们正要请耙地机来作业时,附近村民出来干扰了,他们说这块土地他们也有份。

他们给的理由是,这块地是公共放牛场,我们的老一辈也在这块地放了很久的牛,就这样纠纷争议开始了。

从调解到仲裁再到诉讼我们整整花了五年,才保住这块纠纷地,现在已经属于我们的了,不属于纠纷地。

我们纠纷解决分三步走。

一、基层调解组织解决

当时我们也是什么都不懂,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教我们走司法流程。第一步就是由政府调一名调解员与我们两村的村长,村民代表,还有村上的老者比较了解整事的历史过程,大家坐在一起开会讨论。各自拿出纠纷地的有效凭证来证明拥有纠纷地使用权与土地划分范围的有效证据。

我们村拿出了一张很烂,很旧的山地林权证,上面字体模糊,描述简单,大概意思就是,南边以两村之间水渠为界,北边以山坳为界,西边以公路为界,就是以这张模拟两可的图纸打了五年官司,对方没有任何书上的证据,就是一口咬定,我们的先人在这块放过牛,就是我们的牛场。

就是这样无厘头的闹下去,政府工作人员协调不了,只好教我们往上层走司法程序。

二、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解决

当时这件土地纠纷事,在当地轰动 很大,高度引起当地政府的关注,政府工作人员采取,快刀斩乱麻,防制群体事情的发生。政府有关领导亲自到现场给我们两村村民开会协调,还给我们普及土地法律法规。

我记得最清楚的一句话,那个领导说的话: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管,你们只有使用权与管理权,如果有纠纷请走法律程序,如果使用不正当手段争取土地,造成群体事件,国家将收回土地。

三、通过诉讼解决

通过对村民法律宣导,村民也冷静下来,最后走了法律诉讼,打官司。从乡法院原判的不服再起诉县法院,县法院还是判不下来。最后到地区法院。经过一系列的折腾,地区法院判定结果按原判。原判就是我们赢了,我们有山地林权证,对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事实胜过雄辩。

所以遇到土地纠纷这种伤脑筋的事,一定要走法律途径,让时间证明一切。好了,这就是我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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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唯一方法和来源,私人承包根本上解决不了农民的贫穷生活困难,私人承包只是解决了土地不会在出现拋荒问题,并解决不了农民生活上的真正问题。

作为士地走集体化道路,才是真正解决农民过上好生活的正确方向和道路。

在我国的南街村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南街村在八十年代全国分田到户后,全国只有南街村没有分田到户,他们还是走的毛主席的大集体路线,只有集体的力量大,才能真正让农民过上幸福生活。南街村在集体力量大的情况下,在大公无私的带头人去领导农民走土地集体化建设,他们通过几十年的拼搏现在过上了真正的小康生活水平,人们一切生活所需都有集体供应,人们无任何扰愁的去工作着。全国这么多村庄士地分田到户后,就是比南街村在差上几倍,有那个村能比上南街村的。

所以农民要想真正的富裕起来,土地必须还得走集体化道路,一方面在靠国家的的富民政策,农民才能真正过上好生活,靠士地流转,和别的方法最后是实现不了农民过上好的生活的,只有靠集体力量,和国家才是让农民过上好生活的硬道理,不管你再折腾最后还是集体才能救农民。

你好!

农村集体土地能否能卖给个人,卖之后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吗?

农村的土地是不能够私自买卖的,这是违法行为!

我们都知道,农村的土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是拥有使用权!为了保障农村的根本利益,《土地管理法》中也明确指出,禁止农民非法买卖土地!而集体土地又包括了宅基地和承包地,目前宅基地的获取方式只能通过村集体申请,或者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受让!前提还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一户一宅”的住房要求!符合相关要求转让,流转的宅基地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的,除非土地政策有所变动!

而承包地也是不能私自买卖的,可以通过自愿有偿退出的方式获得补偿,这种方式等于个人把土地承包使用权卖给了国家,而不是个人!也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出租,等方式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种方式等于自己还是土地承包者,只是把土地的使用权租给了别人!土地承包权是有年限限制的,在第二轮土地到期的2027年,国家又延长了30年,也就是说,可以把土地承包使用权最长可以,流转,出租到2057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想了解更多三农资讯分享,可以关注下我,谢谢!

谢谢!

我是万方,我来分析回答这个问题:

这是一道陷阱题,说偏向集体?或偏向个人?都不好回答。所以我只好找了民法的相关条文来帮忙解答这个问题:

看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这样规定: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样就好得很,按照这一法律条文,作为个人的自然人其实和作为法人的集体是对等的关系。

所以,从法律角度,偏向集体和偏向个人都是合法的。那么偏向集体是从大局出发,偏向自己也合乎法律。

个人偏向在于问题的性质

这就好了,那这个偏向问题,我就要拷问这个问题的性质:如果这个集体的利益是一种公益性的,我肯定想办法牺牲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利益去维护,如集体修路这样一些公益事务。如果这种集体利益本身就是在集体主义外衣掩盖下的个人主义,一种大鱼吃小鱼式的掠夺,我想几乎所有人的反应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反对!

我是万方,从企业上中下三维角度揭示管理中的问题;用专业的管理学和管理心理学助您成功。请赐评、讨论、点赞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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