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可以预售吗_房屋预售后土地使用权能做抵押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2:39:43 人阅读
导读:房子在你购买前就抵押给了银行的话,应该是开发商用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这是正常情况,开发商依赖外部资金严重,自己一般只有启动资金,。跟拿到预售许可证没有关系,拿预...

房子在你购买前就抵押给了银行的话,应该是开发商用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这是正常情况,开发商依赖外部资金严重,自己一般只有启动资金,。跟拿到预售许可证没有关系,拿预售许可证只要你“五证”齐全,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造投资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申请拿到。

买房人申请贷款买房,只要开发商建造房子的手续齐全,银行会评估房子的价值,对购房人的贷款资格,还款能力等综合因素的审核,都通过了就可以办理房贷。新房按揭贷款时银行不需要先有房产证就可以申请办理,跟开发商用土地去抵押贷款也没关系。开发商迟迟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可能是验收不合格,“五证”肯定齐全,不然没可能拿到预售许可证,也申请不了按揭贷款买房。你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可能很多业主有这种情况,签合同时也一定要看清楚。

这种情况是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跟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己达工程预算投资况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2001年《深圳市关于加强土地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规定》中提出: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条件中的形象进度定为: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休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符合以上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经主管机构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可以的。预售许可证办理可以以在建工程的楼房作为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以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抵押物。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不可以。 再将土地抵押就是重复抵押了。 因为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后,预售的房地产可以进行抵押。开发商如果已经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后是不能将土地再进行抵押的。 开发商能够预售需满足以下条件: 1、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城市商品房预售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与《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相同;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期房可以买。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没有危险,将来出问题了,责任属于银行、国土、开发商,因为房产出售之后就等于开发商转让土地的所有权,银行和国土属于失职、企业属于骗贷,购房者无责也无义务赔款,至于合同里写了,你说没看见就可以了。

再一旦弧测旧爻搅诧些超氓个也不用担心,按法规来讲这种地块是抵押未销售商品房所附属的土地,可能你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抵押,只是大家共有的大证抵押了一部分。

1、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在房屋交房后解押,不能影响业主办理土地证;

2、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的,现在银行规定只有有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可向银行申请在建工程贷款,但交房后要解押出来,不能影响业主办证。

3、但现在银行对房地产的贷款控制很严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建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予以禁止。此外,商品房预售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开发商所有,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开发商有权以预售商品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问题的关键是,预售商品房中,部分购房户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开发商不能将预告登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直接进行抵押。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向后具有保全效力和排他效力,预购人在签订预购合同时的预期是没有负担的房地产所有权,开发商在将建设中的房地产进行预售后,受预告登记排他效力的制约,其处分不动产的权利受到限制,不得再以预售的商品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因此,如开发商将预售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只有在征得商品房预购人同意后,其抵押行为才有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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