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他们之间有同等的继承权,财产没有其他情况平均分配。自己对照该不该能不能继承。至于题主的目的为何?不做评价。
首先,“断绝亲属关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即使父母和子女之间私下签署协议,说要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但是这个并不能成为规避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个理由,因为我们法律不认可这种私下的协议。
这好比《都挺好》里的苏明玉和父母曾经也签过协议,苏家的事情她永远不管,苏父苏母也不用她赡养,但是事实上这种协议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作为父母子女有亲属关系存在,有血缘关系存在,那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不可避免。
继承关系也是一样的,继承法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说只要双方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存在血缘关系,那么都有权利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私下所签的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断绝父女关系这样的协议,都不能用来对抗继承法的规定,都不能用来对抗继承关系的存在。
赵兴(化名)与赵旺(化名)是亲兄弟,赵兴有两个儿子,赵旺因身体疾病,无生育能力。受当地宗族观念影响,赵兴与赵旺达成合意,赵兴同意将年幼的小儿子赵小武(化名)过继给赵旺,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关系登记。
大儿子赵小文(化名)和小儿子赵小武各自成家以后,在不同的城市发展;赵兴和赵旺在老家生活。随着时间推移,联系越来越少,感情也越来越淡。赵旺的妻子钱云(化名)嫌赵小武没什么成就,对家里也没有什么贡献,对赵小武有意见。赵小武对继母钱云也心存不满。
2010年,赵旺陪大嫂李琴(化名)外出期间,遭遇事故,双双去世。赵旺去世后,赵小武与钱云的关系日渐恶化;最终,因不可调和,赵小武与钱云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洽在此时,富裕的赵兴突患老年痴呆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小武想恢复与生父赵兴的父子关系,但赵兴的监护人赵小文担心弟弟以后争夺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恢复。2015年,赵兴去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当年,赵小武将赵小文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赵兴的遗产。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赵小武被赵旺和钱云夫妇收养后,与赵兴和李琴夫妇的父母子女即已消除;但是,赵小武与继母钱云解除收养关系时,赵小武已经成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赵小武与生父赵兴的父子关系是否恢复,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但是,赵小武与钱云解除收养关系时,赵兴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而当法定监护人赵小文不同意赵兴与赵小武恢复父子关系,似没有不当。
因此,赵小武并非赵兴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赵兴的遗产。
父子关系分三种,一是亲生父子关系,二是养父子关系,三是继父子关系。 第一种在法律上不可以断绝,所谓断绝不是个法律上的问题。 二和三的情形下,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断绝,所谓断绝,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解除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继承关系等。
感谢邀请。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彼此之间不承担对方的债务偿还责任。但是在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财产的情况下,继承人有义务从继承的遗产中承担对方的债务清偿责任。
第一,父子关系无论如何都无法断绝,第二,除了儿子继承父亲遗产,儿子不用替父还债。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
2009年,王强(化名)因母亲早逝,父亲王军(化名)也忙于生意没有时间照看,从小就没有感受到过父母的爱,很叛逆,对父亲也有怨恨。王军再婚一事彻底引燃了王强的愤怒,与王军要断绝父子关系,随后双方签订一份双方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父子间再无任何瓜葛,王强对父亲王军不再履行任何赡养义务。2014年,王军因病去世,王强将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父亲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上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断绝父子关系的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因而王强可以诉求继承王军的遗产。
但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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