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负以下义务:(1)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履行法律义务首先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还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首先要求经营者应当允许消费者对其商品和服务提出不同的看法。其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反映自己的要求提供便利的渠道,以便消费者的要求能够顺利达到经营者的决策阶层,对经营者的行为发生影响。再次,经营者应当正确对待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在对消费者要求进行鉴别的基础上,分别情况认真地进行处理,。最后,对经营者带有违法性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及时予以制止。(3)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4)信息提供义务。(5)身份标明义务。(6)出具凭证、单据义务。(7)品质担保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
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权利就是经营者的义务。为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消费者保护法不仅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还专章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有10项:
一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是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是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是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五是标明真实名称、标记的义务;
六是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七是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八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义务:
九是不得制定不平等格式合同的义务;
十是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九项: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十项:(1)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首先要求经营者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其次还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其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4)信息提供义务。(5)身份标明义务。(6)出具凭证、单据义务。(7)品质担保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10)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第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的标记。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