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合同法民法总则的变化_民法典与合同法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1:30:14 人阅读
导读:区别:1、范围:《民法通则》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也就是总则属于通则的一部分。2、制定时间:《...

区别:1、范围:《民法通则》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也就是总则属于通则的一部分。2、制定时间:《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3、背景:《民法通则》的背景:改革开放初期。《民法总则》的背景: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更加重视人文关怀。4、内容: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在《民法总则》中,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扩展资料:《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法律顺序的调整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回应民法总则与民事单行法关系问题 可知在各分编编纂工作完成前,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法律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要点: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

民法总则是对原《民法通则》的完善

不是对《合同法》的改变

1、民法总则出台后,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为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之二。民法总则并没有否定情势变更,更没有否定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之二。

2、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民法典》第1260条(最后一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该条明确规定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另需说明,“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上述单行法被废止了,基于上述单行法而生的立法解释也应同步废止。王晨副委员长对此,在《民法典》草案说明中也明确提到:“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另需注意的一点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基于上述九部法律而出的司法解释,有不少内容已被民法典吸收,有的内容已失去继续存在的原立法基础,或者与民法典的规定不相符甚至发生冲突。因此,相关司法解释何去何从,值得关注。笔者认为,在2021年1月1日前,最高法院大概率会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大规模清理,并出台具体规定,明确哪些不再有效,哪些适当修改后可以继续适用等等。

(以上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感谢悟空邀请!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差了一个字,也差了一个关键的福利!

那就是养老保险。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不需要给劳务合同的对方购买养老保险。

另外除非劳务合同里约定好了,否则工作中出现的工伤等都会出现扯皮的情况!严重提醒劳动者。一定要看清楚。因为假如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连最基本的保障都是问题。那就欲哭无泪了!如同购车中的订车与定车合同。差别很大。

出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搞清楚。找到单位负责人,问清楚。为什么要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公司负责人只是含糊其词,那肯定就是公司想混水摸鱼,省掉一些开支。从而间接的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利。如果是公司不注意搞错了,那就无所谓了,提醒领导改正就行。

如果公司领导含糊其词,那就趁早离职,去找下一家合适的公司。说明了公司的不负责任的态度。以及对待你可有可无的心!这样的公司不留下是正确的选择。

公司有意而为之,那就是已经不把您当回事了。那同样的,你也早点离职,不要再把好好干活当做自己的目标。现如今的社会不像以前了,只要你有技术,有体力,有能力。抢你的公司多的是。

公司是人管理,管理者就是公司的脑袋,管理者的想法,就是公司的想法。

感谢阅读!

您好,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显失公平 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相关法规:《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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