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是_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14:35:37 人阅读
导读:D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的奖品价值单项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这个肯定算啊,银监会内部明文禁止这种行为。谢谢邀请。就像题主所说的,培训机构只是吸引人而已,免...

D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的奖品价值单项最高不能超过5000元

这个肯定算啊,银监会内部明文禁止这种行为。

谢谢邀请。就像题主所说的,培训机构只是吸引人而已,免费几节课、甚至是一节课,如果留下一个就可以赚不少钱。

培训机构和学校的教学工作目的不同,大家心里都明白。他们对孩子的辅导力度和批评管理力度和学校相比差得多,孩子大多是课余时间去,扰乱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就是假期里提前讲一些也没有什么,老师们也还会认真讲,中高前老师们领着孩子们最少三轮复习,所以提前学的就相当于预习了。

所谓不正当竞争就是不合法的竞争行为。各行各业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各行各业都有行规,行规是行业规则。违反行规,损人利己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竞争行为。教育领域也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说一个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上一堂课法规规定只能45分钟或40分钟时间,却拖堂多上了5分钟,既影响了学生休息时间又影响了其他学科的教学;还有教师多占学生自习课时间讲本门学科,影响学生自主安排影响别的学科,有利自己学科的行为都属此类。

答:是否构成,主要看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取得的时间先后而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遵循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若他人的注册商标取得时间,早于企业字号注册的时间,一般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之则不构成。

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一、2008年最高院公报案例: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2005年最高院公报案例:博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厦门尚宏理容椅业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尚宏理容椅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6号

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公司诉兴元良子健身服务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2002)高民终字第936号

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段远福与重庆段记制衣有限公司、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8号

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与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116号


特别注意:那种以企业字号名称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其责任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摘抄一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刁某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24号)判决书的法院认定部分,用于以说明:

被告个体工商户字号“钱柜”与原告第4003164号“钱柜”注册商标相同,与原告第779781号“錢櫃CashBox”、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注册商标近似。被告个体工商户名称注册于2013年9月16日,晚于原告前述商标的注册日。故原告的商标权构成在先权利。在原告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前提下,被告使用“钱柜”字号的行为将可能误导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一款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之规定,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指出的是,被告认为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故不构成侵权,即使侵权,其责任也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是涉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者,理应对其使用行为承担责任。该名称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审核的事实不能成为被告不构成侵权以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被告的抗辩意见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下一个吃人不吐骨头的王兴要出现了。国家不制止以后大家都没工作了。

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商业诋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总结

从以上法条总结出7大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

6、商业诋毁

7、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知名火锅店


2010年7月5日,经营者张平注册成立“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该店的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经营范围为火锅(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的期限从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该店成立后,先后使用“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作为店招。现该店在门头上使用“渝味晓宇火锅总店”、“荣登央视舌尖上的中国”、“重庆火锅50强”、“加盟热线4000023033”等字样。

2013年4月17日,张平注册成立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品牌对外开展火锅餐饮的特许经营活动,并在重庆、四川、北京、山西、河北、河南、江苏、甘肃、陕西、贵州、云南、湖北、湖南、黑龙江、广东、新疆、西藏、江西、内蒙古、吉林、辽宁、安徽、上海、山东、广西、等省、市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直营店或加盟店的招牌上皆有“晓宇”或“渝味晓宇”字样,部分招牌上有“舌尖上的中国”、“重庆火锅50强”。

2014年5月16日,《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播出。该纪录片在第5集《相逢》中用大约8分钟的时间呈现了重庆火锅这一美食,其中多处出现张平本人及其经营的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店的镜头。该视频第02分25秒出现了张平妻子抱着一个小孩的画面,视频右上方打上了“妻子熊晓宇”字样。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台《文化中国》、浙江卫视《爽食行天下》、重庆卫视《新闻解码》等栏目对“渝味晓宇火锅”或张平本人进行了采访报道。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以及重庆商报、重庆晨报、都市热报等纸质媒体对“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张平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事件进行了报道。2017年,“渝味晓宇”文字商标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晓宇火锅”于2013年6月在“2013重庆最火锅”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牛火锅”;2014年1月在重庆日报发起的重庆老火锅评选活动中,被评为“重庆十大正宗老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在2013年至2016年间曾获得“2013年度最受欢迎连锁品牌”、“最重庆老火锅”、“中国名火锅”、“重庆名火锅”、“最正宗老火锅”、“2013年度重庆在外地发展极具影响力连锁品牌”、“社区老火锅第一品牌”、“四星品牌”。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被评为“2013年度诚信连锁企业”、“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等荣誉,以上荣誉的授予单位有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重庆经济广播电台《好吃狗》栏目、中国饭店协会、重庆市品牌学会等。张平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为提高“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的知名度,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网站,并在百度推广、搜狗搜索、360点睛搜索平台购买广告宣传服务,还购买公交车身广告、公交站牌广告、轨道交通列车车身广告、智慧商圈终端触摸屏屏保广告等。

2019年4月18日,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田雨鹭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重庆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彭某、工作人员张彬宴与田雨鹭于2019年4月20日来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店招为“晓宇火锅”的店内,前述人员入店消费,结账后,田雨鹭现场取得结账单及发票号码:41470788并盖有“绵阳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印章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店的大门及店内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67张。被告在其经营的火锅店招上直接使用“晓宇火锅”作为自己火锅店的名称;被告在候餐卡、预结单、店内宣传画、户外广告牌、灯笼、简介、员工服装、菜品展示贴画、围裙、微信支付、温馨提示、菜单、火锅盆、服务员岗位职责表、奖惩制度表、抽奖箱等宣传载体上使用“晓宇火锅”“百味晓宇原味老火锅”“晓宇原味老火锅”字样;被告利用美团、大众点评对火锅店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时使用“晓宇火锅”字样;被告在候餐卡、店招、店内宣传画等载体上使用“中国名火锅”“舌尖上的晓宇”等宣传字样。庭审中,被告认可公证取证店铺为其经营的店铺。

另查明,张平的妻子名为熊孝禹,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在庭审中陈述,其“晓宇”名称是源于张平妻子名字的谐音。原告为了维权,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还查明,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经营者申波是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经营者李菲的丈夫,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和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是夫妻店。

裁判结果

案号:(2019)川07民初152号

一、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晓宇”字样的店面招牌以及其他任何使用“晓宇”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晓宇”二字;

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的部分实在是太长了,有好几千字,我觉得太长了就没加,各位感兴趣的可以评论留言,我再看情况加一下。

这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被人“恶搞”的词,原词应为“无商不尖”(“恶搞”的方式与“无毒不丈夫”类似,“毒”应为“度”)。古代的米商做生意时,除了要将斗装满之外,还要再多舀上一些,让斗里的米冒尖儿,因此叫无“尖”不商。后来随着时代发展,逐渐演变成了“无奸不商”,意思也完全走向了反面,含义也变成了不奸诈就不是商人了。这样的“恶搞”也源自于人们对做坏事及不诚信的人的痛恨。“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不好的事很容易令人耿耿于怀。鉴于人们嫉恶如仇的心里特性,人们也愿意给这样的人或事下定义,尤其是利用这种与原寓意相反且谐音的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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