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讹人的成本太低导致各地讹人的事情层出不穷,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好人越来越少,为了避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选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不再伸手帮人。
我国民事纠纷的证明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按照这一原则,讹人者主张别人对自己造成损害而索要赔偿,那么至少要证明三件事:
只有达到这样的证明标准,那么才能支持讹人者所主张的事实有理有据。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却并非如此,往往本着有罪推定的原则去处理此类问题,即既然与你无关,你又何必多此一举,好心的行为往往成为最后担责的依据。那么举证的责任就落到被讹的人身上,必须想方设法证明自身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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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也可以举证,被告方也可以质证,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里面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一些特殊案件外,多数案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边举几个例子说明。
案例1、借贷纠纷。
甲诉乙,称乙两年前借现金两万元。证据有乙书写的借条一张。
庭审中,乙辩称借条不是自己所写,签名不是自己所签,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支持乙的主张,法庭判甲败诉,承担诉讼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
案例2、医疗事故纠纷。
患者甲诉以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不需要患者举证,但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诉讼中,甲提出医院的病历多处涂改,系医院为逃避责任而为。经查,医院保存的病历,在病人出院两个月后又有八处修改,医院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法庭判医院败诉,支付医疗事故赔偿款27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3、交通事故纠纷。
甲诉肇事者乙、保险公司丙交通事故纠纷,甲主张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3万元。庭审中,丙辩称,甲提供的被扶养人丁,其户口本服务处所所填内容为某某造纸厂,由此推定丁有正当职业,有工资收入,不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甲辩称,本方已经提供当地社区证明,丁系无业人员,无工资收入,丁户籍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服务处所”所填的内容并非工作单位,当地划片居住,在那个片区居住,本栏目就填那个片区的名称。法庭据此采纳甲的证据。
小结: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两个作用,一是支持本方主张,二是反驳对方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民事诉讼中,一般由起诉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即由起诉方的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对于民事诉讼,没有能力举证的,那就承担不能胜诉的结果。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的举证制度是:“ 谁主张 谁举证 ”。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原告提出请求的,原告应当举证;如果被告反诉的,被告也应当举证。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 谁举证”的制度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4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以上法律法规阐明了我国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同时也确立了法官在审判中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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