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义务是什么意思_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3:00:13 人阅读
导读:法定义务是指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公民纳税、服兵役以及子女、父母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放...

法定义务是指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公民纳税、服兵役以及子女、父母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放弃。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以及其他允许意思自治的领域内的活动产生的义务.约定义务一旦产生,它对当事人之间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约定义务必须合法,不能以约定义务排除法定义务的适用。因此,当既存在法定义务又存在相关的约定义务时,如果约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内容是对法定义务的具体和细化,则允许优先适用约定义务;如果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相悖,则适用法定义务。

道德义务简称“义务”。个人对他人、集体和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广义)所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即法律规定你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有孝敬父母的义务。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及约束规范等等。

感谢邀请!一位98年就获取广东省劳动保障局企业劳动力管理资格的老人事很乐意为你回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二、各省根据各地方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出台的有关补助金标准可能有多少出入,现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回答如下:

1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3、遗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1)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④、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4)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请了解有关知识后,速联系原单位有关人资管理部门和工会有关工作人员,会具体指引你办理有关手续的。谢谢!

非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就是与事与人毫不相干的人。

肯定违法!

依我之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同未成年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成年的监护人违反“九年义务教育”的法律规定,逃避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公民(适龄未成年人)强制要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法律定性上讲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肯定是违法。

那么,为什么说未成年人未在国内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去留洋是违法的呢?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呢?

依我之见一一,从法理上讲,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公民受教育的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更规定了中国公民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对每一个在法律管辖权范围的公民是必须履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就是违法,就比如中国适龄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如果拒绝服兵役肯定违法,再比中国公民有依法纳税义务,如果中国公民在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拒绝纳税丶偷逃税收,那肯定也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同样的道理,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己明文规定了国家丶公民(适龄未成年人)丶监护人的“义务教育”的法律义务,那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丶适龄未成年人丶监护人都必须履行各自的法律义务一一1,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须接受国家规定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义务教育;2,国家,即地方各级政府须从人丶财丶物等各方面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须随时督促检查各公立学校贯彻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执行情况;3,对于适龄未成年的监护人(父母等)须按规定履行作为九年义务教育的监护人送适龄未成年被监护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就是监护人违法,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其监护人履行之,其监护人拒绝的,人民政府有权予以行政处罚。

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适龄未成年人在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其监护人主观明知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将其适龄未成年送至国家在中国境内兴办的义务教育的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而“故意逃避”而送出境外留洋的行为肯定违法,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之规定责令其监护人限期改正,拒绝改正者并予以适当行政处罚。

对于地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滥用职权丶玩忽职守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在一定地方不能贯彻执行的不作为丶乱作为行为,依法应启动党丶政纪追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取保候审,是对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释放后不会危害社会的嫌疑人实行的。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的限制,通常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规定嫌疑人有不得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义务。

当被取保侯审人违反了法定义务,那么就需要根据违反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01

被取保候审过程中,违反情节轻微的会没收保证金或变更为监视居住

因为犯罪嫌疑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离开居住地,并要做到随传随到,如果果其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轻节是轻微的,办案机关会责令其悔过,并给予警告,同时可时可以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如果之间只有保证人担保的,需要变更为缴纳保证金担保,还有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将取保侯审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就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一举一动都在别人的监视过程中,相对来说自由的空间和程度就严重下降。

02

对于严重违反取保侯审义务的,会重新拘留并报请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故意妨碍调查取证,不得损毁证据,不得报复证人,如果有这些行为,就属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义务,那么办案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将强制措施直接变更为逮捕,就意味着当事人将丧失人身自由,恢复到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中,办案机关已经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会造成和产生严重后果,甚至有重新犯罪的可能。

对嫌疑人来就得不偿失,本来只用履行好相对义务的,现在却要为此承担严重后果和失去自由。

结语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通常是轻罪案件,或者嫌疑人危害不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对嫌疑人来说,能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就不用失去人身自由,一定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和基本权利相对应的,一般是由宪法规定的,当然基本义务也是法定义务,主要包括爱国、劳动、纳税等义务。法定义务是比较具体的,散件在各个法律之中。如果符合履行条件,义务都是应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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