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是一种在票据丧失后_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4:49:01 人阅读
导读:票据池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提示(一)票据的真伪识别、防止恶意止付等专业化管理难度较大,具有较高操作风险票据业务专业性较强,对变造票、克隆票、无贸易背景票据的鉴别判...

票据池业务模式分析及风险提示

(一)票据的真伪识别、防止恶意止付等专业化管理难度较大,具有较高操作风险

票据业务专业性较强,对变造票、克隆票、无贸易背景票据的鉴别判断均对业务操作人员提出很高的要求,部分商业银行的经营机构风险意识不足,简单认为票据业务是低风险业务,在调查、审查、审批、放款等环节把关不够严格。

一是简化查询程序。为节省成本及时间,部分商业银行的经营机构对部分票据未进行异地实地查询,仅利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函查,但函查方式查询的票据要素,无法确定票据真伪。

二是伪造技术越来越高。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要素往往与真票一致,能顺利通过系统查询,同时假票纸张、防伪标志的仿真程度都较高,较难分辨。

三是部分不法企业利用票据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不足伪报票据丧失案件。银行作为票据持有人,若没有在法院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权利,就可能被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损害银行作为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商业银行的票据池业务未完全形成专业化经营。票据池业务特别是企业集团票据池业务具有票据量大、操作频繁的特点,大批量的票据通常要在短期内完成票据审查、背书、移交、合同签订,后续还需要有专人对票据挂失止付信息予以采集、预警,但目前商业银行对票据池业务办理模式差异较大,专业化分工不足,存续期管理职责不够明确,不利于风险控制。

(二)对集团票据池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有所弱化,甚至有部分不法企业利用银行“票据池”质押业务进行“洗票”,法律合规风险凸显

根据过往调查发现,以某一实业公司为核心,由10家关联企业组成的关联企业群非法从事银行票据买卖业务,在某商业银行办理大量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该关联群除2-3家从事一定的经营业务外,其余均为“壳”公司,其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总量远远超过其销售规模,且绝大部分业务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该关联体向不特定对象持票人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利用银行“票据池”质押业务,以收购的大量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物,虚构贸易背景,向银行申请签发新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收款人均为关联体内企业,并将这些银行承兑汇票转卖给票据掮客,以赚取差价牟利。

此外,各商业银行经营机构办理集团票据池业务往往没有要求企业逐笔提供贸易合同及发票,而是在收票时或入池后对入池票据对应的发票、交易合同或发运单据等材料进行抽查,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有所弱化。近年来,银行业曾发生多起银行承兑汇票的原持有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以贴现业务存在伪造基础交易合同、发票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贴现银行,要求贴现银行返还票据。但截至目前法院对于此类票据业务纠纷案件的态度和看法仍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的观点不同可能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和保全效力。

(三)票据池业务中非低风险银行承兑人风险不容小视

票据池入池票据中除部分为低风险业务外,还有大量非低风险银行开出的承兑汇票,其中有不少为中西部边远地区、低信用等级农信社城商行开出的承兑汇票。此类开票行资金实力弱、资信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内控管理相对薄弱,对贸易背景的审查不够严格,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和履约风险。一旦经营状况不佳难以兑付票据,商业银行持有的票据后续处置难的风险将凸现。

找你们的上手,人家应该保留有票据的复印件,拿了复印件后,就立即向承兑银行挂失,同时立即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意思就是说,现你公司的这个票据遗失了,如果谁认为这个票据的权利属于他,那他就可以来申报,如果期限内没人来申报,那法院就会出一个除权判决,认定这个票据的权利属于你公司,你公司就可以凭这个判决(相当于遗失的汇票的效力)拿到钱。

不是所有的票据丧失后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后,最后的合法持票人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是一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票据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原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一方面可以阻止非法票据持有人主张票据权利,另一方面可以恢复合法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所谓背书转让,是指执票人以转让票据为目的在票据背面签名并将此票据交付他人的行为。

公示催告是丧失票据的在丧失票据后,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丢失票据的人仍然占有票据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银行汇票的公示催告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会在全国性报刊上登载。但你这种催告应在你单位所在地法院办理,因为催告期满后,你单位需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将汇票资金退回,再行办理后交收款单位。

另:对于票据的邮寄,尽量采用特快专递方式,而且你单位出票后又将票据寄给收款单位,还不如采用电汇方式,银行汇票一般是有人前往异地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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