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处理打击不力_公安办案不力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2:22:10 人阅读
导读:首先,打架后只有双方口供,现场没有其他人和视频,双方口供又不一致,类似案件在基层派出所非常多,如何有效处理考验着基层民警的智慧。其次,只有双方当事人口供,不代表...

首先,打架后只有双方口供,现场没有其他人和视频,双方口供又不一致,类似案件在基层派出所非常多,如何有效处理考验着基层民警的智慧。

其次,只有双方当事人口供,不代表没有其他证据,既然是打架,伤情就是最好的证据。双方只是口供不一致,但是接触还是有的。这个时候办案民警一定要认真负责,从细节去印证,为何会打架?怎么动的手,伤情怎么形成的,只要可以印证,行政处罚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存在一种情况,有接触却没有伤情,那就尽量调解处理,比较治安以化解矛盾为主。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那就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生打架,民事部分告知去法院自诉。

第三,办案民警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定要有强烈的责任心,第一时间出警处置,第一时间调查取证,尤其是伤情,进行拍照,让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

最后,不要打架,即便打架了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接受公安机关的调解,如果这都不接受,只能去拘留所了。

你这个问题讲得不清楚,令人费解。

对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理解。

一是有犯罪事实,但查不清楚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也就是说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造成的。

二是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但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情节查不淸。

老羊这就把两种情况怎么样处理说一说。

如果确实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有人涉嫌犯罪,但又查不清是不是这个人作的案。没有什么好说的,抓紧撤案,赶紧放人。没有证据,仅凭怀疑不好定罪。即使公安机关非要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也不会把被告人送到法庭上。因为举证责任是公诉人的责任。你公安没有证据,我检察院拿什么去指控犯罪呢?只有不起诉。

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犯了罪,有基本的证据,只是在某些情节上实在查不清楚,但是不影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这种情况经常会发生。因为,没有多少案件,是把所有的细节都查清的。

在这里,讲个三十年前我办理的一个案件。

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几个学生下了晚自习,骑车回家。在路上遇到三个小流氓。发生点小冲突,三个流氓追打学生。其他的学生跑得快,只有一个学生落在后边,三个流氓用刀把这个学生戳死了。第二天,公安机关抓获了三个犯罪嫌疑人。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查获了三把刀具等)、被告人也供认不讳(三个人均认罪且供述一致)。从表面上看,证据确凿充分。仔细一审查,有个最大的问题,三把刀具没有一把能够形成死者身上的致命创口。那把致命的刀具上哪去了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做了许多补查的工作,甚至进行了侦查实验。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确定到㡳是谁杀死了被害人。这个案件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大,只要确定了那个致命的凶手,这个凶手就要被判处死刑。

所有能够做的工作都做完了,这三个人作案是确定无疑的,就是不能确定是谁捅了致命的一刀。那个一直承认自己捅了致命一刀的被告人,公安缴获的刀具不能形成致命伤。

基本的犯罪事实清楚,重要的细节无法查清。人是肯定不能放的,只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来,法院判三个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均未上诉。只是便宜了那个责任最大的凶手了。

这个案件,至今仍是心中的遗憾。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安办案不力的行为,只要你能掌握证据,向公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会使其得到应有的惩处

对派出所处理方案不满意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也可以找同级政府。 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对于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可以向他的上级主管单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派出所民警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他的上级县公安局或者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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