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造谣怎么办_别人在微信群乱传播谣言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4:27:59 人阅读
导读:那有什么办法啊!你们网警有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老年人刚刚跟儿女或者孙辈学会微信聊天,怎么知道哪条新闻是真是假?!只要题目没有淫秽色情招嫖拉客的内容,我们认为都是...

那有什么办法啊!你们网警有维护网络安全的责任,老年人刚刚跟儿女或者孙辈学会微信聊天,怎么知道哪条新闻是真是假?!只要题目没有淫秽色情招嫖拉客的内容,我们认为都是正当的新闻,至于是不是谣言我们不知道,只希望跟老朋友们分享。所以,老人能够玩微信本身就是社会的进步,劳累一辈子还能赶上末班车,也是老人一生中的幸事。要想不让老年人成为谣言的“转发大户”,还是从净化网络下手解决吧!

微信朋友圈的谣言,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谣言止于制作,不攻自破。

别人在微信群里乱传播谣言怎么办?

一,打开微信的时候,首先阅读人家的文章,多分析这个文章属不属于谣言?

如果把事情说的滔滔不绝,夸大其词,把很小的事说成大事,把没有的事说成有的事,碰到这种情况呢,就应该在群里问其他的人,有没有见过##人说的情况?如果大家都认为他发的微信消息,都有不实的情况下。

二,主动给发消息的好友联系。

劝他删除发的消息,并且在微信群里说清楚那是谣言,不是真的。

三,再发一条消息出去,就说刚才某某某人,发的那个消息不符合实际,有涉嫌传谣,而且劝大家只要发现这些都要去辟谣,而不是去传谣。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20”,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也就是说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软件上传播诽谤他人的消息,当点击量与转发次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就会被认定为诽谤罪。根据我国《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资料:

光凭法条的原文想必不少人还是对此没有一个直观的概念,以下例子帮助大家理解这条新增法条的主要内容 。

例:某网民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点击量,故意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并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传播,造成该地区人们出现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该网民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编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条中所述“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然后其又在微信上大肆传播,满足“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这两个行为已经具有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再加之其传播的消息造成了该地区人们的恐慌,影响日常生活工作,满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该网民已经构成了犯罪,将受到相关的处罚。

严厉打击各类网络谣言行为的同时,警方希望广大网民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言行,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为社会营造一个和谐、文明、清朗的网络环境。

生活在信息发达的现在,如何更好的避免朋友圈谣言,其实很简单,对谣言打个问号?不要急于下定论,过个个把小时再翻看朋友圈,发现已经有人在辟谣,而你只是看了一场朋友圈的闹剧,如果没人辟谣,可以关注其他权威新闻确定是否属谣言!

谢谢邀请!我觉得这个反而是件好事情,为什么这么讲呢,家长把这些信息转到群里,证明家长是比较重视这个群体的,他想把听到或者看到的新鲜事物传播出去。谣言这个东西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如果谣言能够起到惊醒作用的话这个谣言是对社会对老百姓有良性效果的。

其次,对于谣言的判断还是在于你自己。作为成年人你可以有筛选性的看你的群和你朋友圈,所谓谣言止于智者。

你提得这个问题比较鸡肋的。既然谣言可以选择性的看的。不过中国人的劣根性就是喜欢以讹传讹,这个是一个社会化的问题,重要的还是自己的判断,有认知。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可以报警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了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基本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责任如何认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新闻机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两种情况: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受害人可以及时报警处理,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造谣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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