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影响刑事判刑吗_行政处罚对以后有影响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5:15:51 人阅读
导读:学生报考军队院校必须要进行面试、政审和体格检查,按照军队院校高考志愿填报规则和各项程序,只有考生的面试、政审和体检均合格之后,并且成绩达到了军队院校招生录取要求...

学生报考军队院校必须要进行面试、政审和体格检查,按照军队院校高考志愿填报规则和各项程序,只有考生的面试、政审和体检均合格之后,并且成绩达到了军队院校招生录取要求,由省招办依据考生的志愿意向,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名,按照军队院校的招生录取计划人数进行投档。

政审是每一位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要重视的环节,考生的政治审查是否合格(通过)事关考生能否成功报考军队院校的重要条件。考生在高考报名高中学校领取政审表之后,由教务处负责教师强调注意事项和相关程序之后,并由考生个人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码、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考生拿着政审表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政工科进行政治审查,政工科负责高考志愿政审的工作人员会登录公安系统的内网进行考生相关情况政治审查。

按照规定,考生如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属于政审不合格:

1.考生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在近五年内曾经受到过治安处罚的。

2.曾经受过开除学籍、团籍、党籍的或者在近三年内受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3.有吸毒历史的。

4.直系亲属或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为其它犯罪正在服刑的。

5.直系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政法机关审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等。

派出所政审结束之后,交给考生到公安局政审,加盖公章;政审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形。

问题中描述的考生家长在年轻的时候受到过行政拘留,可以肯定的是,二十几年前网络还没有完全普及,各政府机关一切业务基本上靠的是人工办理,对于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各类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公共道德情况记录不太完善,加之当时时限距离公安机关内网全面普及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而且家长当年仅仅是行政拘留,极有可能家长曾经的行政拘留事实没有被录入到公安机关内网上;所以对于这一情况主要要看这位家长年轻时候的行政拘留这一事实是否被录入到公安网上,还有就是行政拘留已经过了二十几年,还涉及到处罚的时限效力是否依然存在的问题。家长完全可以提前到公安机关进行查询与咨询,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帮助查询,具体还可以咨询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最后值得提及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于公民遵纪守法、诚信守信、遵守社会公德的倡导要求越来越高,构建和谐社会的公民道德标准进一步提升,家长们在平常的日常生活中要严于律己,规范要求自己,进行必要的自我管理和约束,不触犯国家法律,不违反国家各项治安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通常有家长平时不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进行赌博、打架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会依据公安机关工作规定和流程,对当事人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事实会录入公安内网,当事人的子女在征兵入伍、报考军校之时必须要政审,一旦在公安网上查询出个人不良记录,则会影响其子女的政审。

所以希望广大家长为了子女的前途,应该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严以律己,洁身自好。

行政处罚不会留案底。

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会在公安有案底,但不会记入你个人档案;行政处罚不可怕,交通违章罚款也有案底,也是行政处罚;学校才掌握着你档案权力,只要没写“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对你无影响的!

行政处罚会做记录,但不是案底,案底是触犯了刑法,进行刑事拘留的时候才会永久保留的。

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行政处罚,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书面的案卷材料会保存在原办案单位、是永久存档的;公安内部的网上审批数据会被保存在市一级的数据库,这个记录对于个人的一般生活、工作没有太多影响,但对于参军政审或者公检法类的公务员考试,政审环节会被淘汰的。

中国的传统用人制度及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考察,历来都是重点,特别在考虑重大领导岗位及政治领域,对人员的政审相当严肃。这里我们先讨论一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区别,当事人如果触犯国家法律,根据情节严重后果,可能会被处予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但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刑事责任处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有剥夺政治权利终生的规定,对人处理相当严重。而行政处理主要有警告、罚款、降级、降职、开除等,一般情节较轻。虽然在个人档案上都有记载,但后果不同,行政处理有一定期限,并且能够撤除。但刑事处理在档案上却永久记载。相对子女方面政审来说,如果政审范围内人员有刑事责任记载,则影响较大,如果是行政处分,则影响较小。所以,遵纪守法我们要注重,规范自己言行更是不言而喻。

行政处罚后对个人的影响:

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考虑以后考公务员或是应征入伍,都会作为档案在审核范围内,可能对个人仕途成长有阻碍,还是有一定的影响。被行政处罚的个人,处罚记录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市局一级的公安网络服务器中、案卷会保存在办案单位的档案室,但不会记入你个人档案。这个行政处罚记录永久存档的、不能消除, 如果犯案时未满18岁的,档案则会保密,只有公安机关在办案时才能查看,其他任何单位不能查看。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要看什么影响,但一般所说留案底或者有前科指的是刑事处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又有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后一处罚决定可能要加重处罚。其他方面,如果被处罚人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可能对考核晋升有影响,如果该人又是因为卖淫嫖娼被行政拘留,那么可能被开除出党,当然这种情况下,风言风语的,还不如辞职出去。。。。哈哈。。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二者违反的法律规定不同。刑事处罚的当事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规定。行为处罚的当事人触犯的是行政法律法规。

2,二者最终处理机关不同。刑事处罚最终经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二者的处理程序不同。刑事处罚是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的判决,对结果不认可可以上诉。行政处罚责任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收集证据后做出处理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刑事处罚,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并可能判处附加刑。行政处罚,行为人只是一般违法,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较轻的处罚。

5,二者对本人及家人以后的影响不同。受到过刑事处罚,属于有犯罪前科,有犯罪记录,本人不能从事某些职业。子女就业也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行政处罚则不同,对本人及家庭以后今后的就业等基本没有影响。




  审查起诉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如因多次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公安机关只掌握其中一起违法行为,因不构成犯罪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该犯罪嫌疑人又被发现有多次进行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在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受到的行政拘留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必须慎重处理。    而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还会遇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对行政处罚的审查认定,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也必须认真对待。    一、对罚款、行政拘留决定的审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适用上述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应系同一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拘留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这里所说的同一行为,既可以是判决认定同一性质的全部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同一性质的部分犯罪行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后又作为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认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应予折抵刑期。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受到行政拘留的行为不是同一行为,则犯罪嫌疑人因该行为受到行政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但仍要将相关材料随案移送至人民法院,作为法庭在考量被告人主观恶性及日常表现的情节。    二是行政机关对该行为的行政处罚如果不存在违法和无明显不适当的情形,也不能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行政处罚的条件,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罚违法和明显不适当。如盗窃公私财物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公安机关只查实犯罪嫌疑人某一起盗窃行为时,在达不到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因此也不存在撤销的理由。但对有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没有规定罚金刑。如寻衅滋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规定则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于是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寻衅滋事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后又因同一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拘留日期可以折抵刑期,罚款却无法折抵罚金,因为刑法对寻衅滋事罪没有规定罚金刑。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这属于行政处罚不适当,应由公安机关变更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罚款退还被处罚人,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三是应注意对追诉时效的审查。如盗窃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即犯罪嫌疑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期间的盗窃行为,不再受治安处罚,但要受刑法的追诉;在一年以外的期间因盗窃行为受到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的,则不应累计盗窃数额,也不折抵罚金和刑期。    二、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决定的审查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行政机关在对某一违法行为作了没收、追缴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后,又发现该案已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当将处罚决定和相关款物一并移送;对依法不需要移送的,应当移送没收违法所得的清单。审查起诉中应注意查清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相关款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判决。如经审查不属于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则应由行政机关撤销原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相关款物退还被处罚人。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决定的审查    通常情况下,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不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已经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要进行相应的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罚和经济罚。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是可以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如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行为移送审查起诉时,还可以对其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偷税、漏税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责任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弥补刑法在打击某一犯罪时的不足,由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共同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如果该行政处罚存在错误,也不能要求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予以改正。因为该种行政处罚并不属审查起诉需要审查的范围,也不涉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如果该行政处罚确实存在错误,应由犯罪嫌疑人自主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作者单位:天津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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