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_关于权利的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23:24 人阅读
导读:因为:如果每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限制的话,极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即每一个人都没有自由和权利了,比如你有唱歌的权利,但在他人正常休息时你如果放声高歌,就好...

因为:如果每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限制的话,极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即每一个人都没有自由和权利了,比如你有唱歌的权利,但在他人正常休息时你如果放声高歌,就好影响到他人,构成侵权。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1、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

2、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

3、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权利的行使不以危害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利益为界限,

不以违背法律法规为界限

你好。


首先,权利是一种法律资格 ,它源于规则模式中的授权,权利行为实际上是授权性行为。也就是公民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小于或等于法律允许或授权的范围,而不得超越。


方式是指,公民在某项具体事件中,他已经具备了法律资格,或某种身份,已经有这种行使的请求权,保护权等等具体权利的时候,在具备资格后,只能通过合法的方式实现,这是实现权利过程的限制。


我举个例子,比如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这是一种请求权,基于债务关系的事实。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及肯定的,但是债务人的请求权不是为所欲为的,不能已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形式行使。比如某包工头被工地承建方拖欠了工程款,次日领着黑社会人员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并要求支付工程款,这种形使方式就是不合法的。但是他是有请求权的,只是方式不对。


至于你自己的例子,拿来说明这个问题,可能牵扯不拢。这里尝试分析一下。

严格的说,公民在街上自谋生计不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是城市管理部门的执行理念并不是这样。不禁止,就应该是合法的,但它不是直接赋予的权利。权利也有侠义广义之分,广义角度,不禁止就有可为的权利,侠义的角度就是我刚才指出的法律明确授权。所以在街上自谋营生应该是属于广义的权利,所以就不好分析你的这个问题了,这个问题的实质实际上是指侠义的权利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1、只有在知道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2、行使权利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采取非法手段。3、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多方面的。宪法和法律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解决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任何人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寻求保护;4、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界限,不违反法律、法规;5、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什么权利,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使公民懂得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公民行使权利不能超越它本身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清楚法律只是最基本的,接着,我们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懂得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权利和如何履行法律义务。其次,我们要了解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力性,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紧接着,就是最重要的,我们要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在行使我们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要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最后,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的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结合我国公司实践的实际需要,本条规定了公司股东正当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及其股东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仕。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为了充分地保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法赋予了股东较多的实质性权利。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例如,本法规定,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又如,本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前提是股东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一般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损害股东利益之嫌。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再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管理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对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滥用权利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规范股东行为,促使股东依法、正当行使权利。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为保护和鼓励投资,同时也保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创制了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制度。对股东而言,股东依约定足额出资后,即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通过公司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其权利,不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公司则独立地运用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从事经营,创造利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与债权人独立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实际经济生活中,有的公司的股东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公司,为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常常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与自己的财产混同、账目混同、业务混同。有的股东为达到非法目的,设立一个壳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实际控制该公司,但又以有限责任为掩护逃避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在实际上已失去了独立地位,该独立法人地位被股东滥用了。同时,股东利用上述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滥用了其有限责任的待遇;而公司的债权人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风险。面对这一现实问题,一些国家在维护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的同时,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创制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普通法系国家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即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将公司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追究股东和公司共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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