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先约十几个以上工友到项目经理办公室坐坐,还不行就用以下方法
1、到房地产公司项目总办公室坐坐,说明情况,要求项目总赶紧叫公司给工程款,并监督工人工资发放
2、如果房地产公司已经给了工程进度款,也要项目总监督建筑公司发放工人工资给包工头,不能让建筑公司把工程款努用
3、如果建筑公司也发放工程款给包工头了,包工头用别的地方了,房地产公司项目总发话给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力度也会大很多
以上的办法都没用了,那也很简单,信访办走走,马上一个电话就打到房地产公司了,房地产公司马上让建筑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垫付都要垫。只是这样干了,这个工地和这个建筑公司的活你应该不要你干了
你给包工头干活,包工头不给给钱起诉又担心包工头没有拿到工程款,胜诉了也拿不到钱啊!这担心是多余的,你们胜诉了,就申请强制执行,包工头会想办法的。
向承包方讨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最后还可以起诉。
一、准备证据,例如工资条(或者你的工资欠条)、跟你在一起工作的工友(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二、前往当地劳动局,找寻“劳动监察”部门,有些地方是劳动监察大队,有些是劳动监察中队;三、由劳动监察部门派人到工地找负责人核实,做笔录。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对项目公司罚款;四、老板依旧不发工资,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程序做,由劳动监察部门出面,依旧拒不支付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书下达项目公司后依旧不发工资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历史上看,中国的万里长城,京杭运河等大工程,都是由穷苦的老百姓拿血泪换来的。
2015年春,我村有10位农民工,被邻镇小包工头李小毛,以每天150元的工资,带去外地建设公路大桥,这个工程是县级工程,总包工头以每人300元一天的价格,委托当地小包工头李小毛找建桥工人,李小毛以150 元一天的工资,在我村找了10人前去造桥。
这些农民工起早歇晚的干活,吃住在工地上,一天150元工资,按月付给,农民工喜出望外,第一个月工资如数发给,农民工干了第二个月,他哄骗农民工说,每个月发给你们1000元伙食费,其余的工资春节边一起发给你们,10名农民工相信了小包工的话,干到了腊月二十四小年,这个小包工,在前两天从大包工头手里,拿了20多万工资逃入夭夭。这10名农民工无奈,向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要他们拿出劳动用工合同,10名农民工说,当时没有订劳动合同,包工头口头承诺每天150元工资,带我们来修桥的,发了一个月工资,余款言订过年一起发放。劳动局监察大队说,过年了,你们回去以后调查处理。10名农民工,背着行礼回到了皖南农村。到了第二年2月下旬过完春节,这10名农民打电话给劳动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说,你们没有劳动合同,此案查不了,10个农民工在工地上打工的20万元工资,就这样被小包工头结清工资携款而逃,此后这笔款项无法追要。
建筑行业乱想丛生,最憋屈的可能就是包工头了,垫资做工程不说,完事了钱还不好拿。向发包方催款吧,人家哭穷,说没收到钱。去找上上家发包方吧,找总承包,人家说跟你没合同关系,跟谁签的合同找谁去。
工程款拖欠或者恶意不发,可以拿着合同去劳动局。也可以咨询律师走法律程序
一、包工头游离刑罚之外。《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工头工程结束后向发包方、施工方承诺领取农民工资后代为发放。工资到手后逃离。相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包工头以亏本等理由拒绝发放工资。因此,每年春节前农民工讨薪之戏必演。不知包工头用什么办法总能说服司法机关游离刑罚之外。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针对着有支付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有些人片面理解,包工头不是用工单位,是农民工的招集者,仅领取管理费,因此包工头没有法定的支付义务,包工头一次次逃脱了责任。结局是原来支付过工资的单位迫于压力重复支付。片面认识者忽视了义务的来源,除法定外,还有其他来源,如,承诺代发并实际领取就是义务的来源,我们可称承诺的义务或先行为的义务,均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三、农民工的应对。农民工可依上述办法去劳动行政部分或各地“清欠办”投诉,但切不可被包工头利用获取利益。最稳妥的办法是办理银行卡由用人单位汇入卡内,不让包工头代领。
四、国家机构的应对。国家机关人员要认真理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当责令支付的及时发出通知,符合条件的及时移送侦查。侦查监督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也应履行职责,对不是因法律层面理解错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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